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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保留视域下商标权保护问题研究——以“米老鼠”形象注册商标为例

发布时间:2021-12-19 00:25
  受著作权保护的角色形象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进入公共领域,若将其注册为商标,则会继续受到商标权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的排他性保护和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所要求的自由使用难免发生冲突,对公共领域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为此,需要协调注册商标之保护与维护公众自由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约束的公共领域作品之权利的关系。在商标注册时,公共领域中角色形象获准注册,应当以其获得"第二含义"为前提。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允许通过一定形式对进入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角色形象的商标权保护给予一定的限制,以平衡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保留和商标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文章来源】:武陵学刊. 2020,45(06)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角色形象商标化对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影响
    (一)角色形象商标化影响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原因
    (二)角色形象商标化对公共领域的具体影响
        1. 公共领域范围的缩小。
        2. 公共领域中角色形象的使用受限。
        3. 商标权保护对公共领域产生限缩。
三、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保留与商标权保护冲突之解决对策
    (一)对公共领域中角色形象商标注册之限制
        1. 公共领域中角色形象商标化的可行性。
        2. 对公共领域中角色形象商标化的具体限制。
    (二)对公共领域中角色形象商标侵权认定之限制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标财产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化解[J]. 吕炳斌.  法学评论. 2020(02)
[2]论卡通角色权利重叠保护的边界[J]. 陈默.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3]商标侵权认定理论考评与探索[J]. 刘期家.  知识产权. 2013(06)
[4]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与侵权责任[J]. 刘平.  政法论坛. 2010(03)
[5]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推动我国经济转型[J]. 辜胜阻,王敏,刘波.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0(06)
[6]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 邓宏光.  电子知识产权. 2007(10)
[7]知名形象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J]. 郭晓红.  法律适用. 2007(07)



本文编号:354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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