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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购房债权的冲突探析

发布时间:2022-11-05 18:01
  《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承包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而司法解释规定,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的购房债权。由于对"不得对抗"的解释存在争议,面对实务中二者的冲突,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案。为了更好实现利益平衡,需将购房债权在理论上准确定位,然后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将建设工程价款当中的劳动报酬部分与除惩罚性赔偿以外的购房债权置于同一顺位,使其按适当比例获得清偿。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购房债权的基本定位
    (一)购房债权的“优先性”
    (二)如何理解“不得对抗”
三、解决价款优先权与购房债权冲突的现有方案
    (一)购房债权优先满足
    (二)价款优先权与购房债权同等顺位受偿
    (三)参照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处理
四、解决价款优先权与购房债权冲突的新方案
    (一)前述三种方案的缺陷
    (二)价款优先权中劳动者报酬单独优先
    (三)排除购房债权中惩罚性赔偿债权的优先性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若干问题的思考[J]. 孙华璞.  人民司法. 2019 (13)
[2]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J]. 杨立新.  法学家. 2014(02)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消费者购房债权的关系——试析法释[2002]16号文第2条[J]. 汤文平.  金融法苑. 2010(01)
[4]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者权利的冲突和解决[J]. 石鲁夫.  经营管理者. 2008(14)



本文编号:370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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