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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集体合同:以《民法典》规范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2-12-23 22:57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集体合同的特征,贯穿于《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中。物业服务合同中会出现订立主体和约束主体的分离,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订立的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以满足法律的基本原理。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承诺在有利于业主的前提下,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业主委员会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中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单个业主的权利受到限制。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主体适度扩大,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也应当具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单个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一)订立主体和约束主体的分离
    (二)业主受约束的前提
二、物业服务人公开的服务承诺
三、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四、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一)支付义务主体
        1.建设单位
        2.物业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
        3.物业继受人
    (二)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事由
        1.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2.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作为抗辩事由
五、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一)业主解除权的共同行使
    (二)业主的任意解除权
        1.制度目的
        2.行使条件
        3.行使后果
六、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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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业主抗辩权的行使规则[J]. 羊震.  人民司法(应用). 2017(22)
[4]未实际占有物业业主无拒付物业费但享有收益的抗辩权[J]. 施建红.  人民司法(案例). 20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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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辨析[J]. 崔令之,周睿.  时代法学. 2015(04)
[7]析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及其解除[J]. 赵惠.  法律适用. 2010(11)
[8]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兼评《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解释》第5、6条[J]. 熊进光.  现代法学. 2010(03)
[9]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请求权研究——兼评法释[2009]8号中的相关规定[J]. 陈佳.  河北法学. 2010(05)
[10]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 姚辉,段睿.  法律适用. 2010(01)



本文编号:372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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