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由Token持有者切入
发布时间:2022-12-25 13:33
The DAO事件暴露出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主体性界定的重要意义,而切入点是Token持有者,这一切入点的选取符合技术特征并具有积极意义。"公司说"不符合DAO平台将所有人与管理人合二为一的技术特征;"准组织"说尚未解释"准"的法释义学含义及其适用效果;只有"合伙企业说"具有合理性。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具备主体性,可以形成独立于Token持有人个人意思的总意思,以Token持有人账户为基础,具备自有财产,以合约和共识机制为基础,具备组织性要件,这可以满足准则主义的程序要件。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符合联合经营和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要件,是合伙企业。在目前阶段,合伙成员间责任的承担,可适用联营制度,由Token持有各方分别承担。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区块链自组织的性质认定
(一)The DAO事件及其问题
(二)主体性界定的重要性
二、DAO主体性认定现有观点批判
(一)DAO公司说及其批判
(二)DAO合伙企业及其缺点
(三)DAO准组织说及其缺陷
三、Token持有者是认定区块链主体性的切入点
(一)区块链组织的四层结构
(二)Token持有者作为区块链主体性认定的切入点
四、DAO主体性的要件判断
(一)团体主体应具备实质要件
1. DAO有独立从事某项事业活动而结合在一起的意思、信念
2.DAO拥有从事活动相应的财产或其他必要条件
(二)DAO团体主体应具备形式要件——法律承认
五、具备主体性的DAO属于合伙企业
(一)作为主体的合伙企业
(二)DAO满足了合伙企业的要件
1.共同经营
2. 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三)DAO属于合伙型联营
1.合伙企业说遭遇DAO Token持有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2.系列有限公司说的优势解说
3.联营的法律地位及其本质
4.DAO组织性质上属于合伙型联营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播撒信任的技术幽灵——区块链法律研究述评[J]. 陈吉栋. 探索与争鸣. 2019(12)
[2]区块链系统内部关系的性质界定与归责路径[J]. 汪青松. 法学. 2019(05)
[3]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J]. 陈吉栋. 东方法学. 2019(03)
[4]区块链社区: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J]. 刘晓蕾.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12)
[5]信任,但需要验证:论区块链为何需要法律[J]. 凯文·沃巴赫,林少伟. 东方法学. 2018(04)
[6]《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J]. 张新宝,汪榆淼. 比较法研究. 2018(03)
[7]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 陈吉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8]从合伙的主体性到主体化[J]. 李凤章.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06)
[9]论民事主体[J]. 彭诚信.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7(03)
[10]肢解和重塑:联营制度的必然走向[J]. 孔祥俊. 法学研究. 1993(04)
本文编号:3726715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区块链自组织的性质认定
(一)The DAO事件及其问题
(二)主体性界定的重要性
二、DAO主体性认定现有观点批判
(一)DAO公司说及其批判
(二)DAO合伙企业及其缺点
(三)DAO准组织说及其缺陷
三、Token持有者是认定区块链主体性的切入点
(一)区块链组织的四层结构
(二)Token持有者作为区块链主体性认定的切入点
四、DAO主体性的要件判断
(一)团体主体应具备实质要件
1. DAO有独立从事某项事业活动而结合在一起的意思、信念
2.DAO拥有从事活动相应的财产或其他必要条件
(二)DAO团体主体应具备形式要件——法律承认
五、具备主体性的DAO属于合伙企业
(一)作为主体的合伙企业
(二)DAO满足了合伙企业的要件
1.共同经营
2. 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三)DAO属于合伙型联营
1.合伙企业说遭遇DAO Token持有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2.系列有限公司说的优势解说
3.联营的法律地位及其本质
4.DAO组织性质上属于合伙型联营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播撒信任的技术幽灵——区块链法律研究述评[J]. 陈吉栋. 探索与争鸣. 2019(12)
[2]区块链系统内部关系的性质界定与归责路径[J]. 汪青松. 法学. 2019(05)
[3]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J]. 陈吉栋. 东方法学. 2019(03)
[4]区块链社区: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J]. 刘晓蕾.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12)
[5]信任,但需要验证:论区块链为何需要法律[J]. 凯文·沃巴赫,林少伟. 东方法学. 2018(04)
[6]《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J]. 张新宝,汪榆淼. 比较法研究. 2018(03)
[7]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 陈吉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8]从合伙的主体性到主体化[J]. 李凤章.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06)
[9]论民事主体[J]. 彭诚信.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7(03)
[10]肢解和重塑:联营制度的必然走向[J]. 孔祥俊. 法学研究. 1993(04)
本文编号:372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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