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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2 17:11
  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重要制度之一,其中无权代理制度是代理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中,表见代理由于其制度的特殊性,为众多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关注和研究。近年来,由于房屋交易的逐渐增加,房屋买卖合同中狭义无权代理1的情况猛增。但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涉及到无权代理责任的表述较笼统,仅规定在无权代理中,由无权代理人负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171条2颁布之后,引发许多学者对该条第3、4款的关注。该条相对于早前的《民法通则》第66条3、《合同法》第48条4的规定来说,有明显的进步,其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进行细化,使实践中法院判决无权代理人责任承担之时,有法可依。笔者关注近期无权代理的案例发现,即使在《民法总则》第171条颁布之后,法院在类似情况下对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判决仍然不同,法院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存在分歧:1、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是不是有效?2、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民法总则》第171条明确规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未被追认,不对被代理人生效。而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主体...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for master thesis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案情简介
    第二节 法院判决
    第三节 争议焦点
    第四节 司法实践状况
    第五节 法条梳理
        一、《民法总则》颁布之前
        二、《民法总则》第171条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无权代理责任的产生原因
    第一节 无权代理责任属性不同观点梳理
    第二节 《民法总则》第171 条第3 款的理论基础:法定担保责任
        一、代理人责任原因——引起信赖
        二、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民法总则》第171 条第4 款的理论基础: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可适用性
        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基础——违反声明义务
第三章 无权代理的责任要件
    第一节 成立要件
        一、无权代理行为
        二、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三、善意相对人未撤销法律行为
    第二节 免责要件
    第三节 其他要件
        一、不构成表见代理
        二、行为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瑕疵
第四章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履行责任
    第一节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履行责任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履行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第三节 对现行规定的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
        一、不同观点的交锋
        二、相对人对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的选择权
第五章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节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履行利益责任与信赖利益责任的区别
        二、相关学说的评述
        三、对现行规定的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本文编号:374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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