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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3-24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一些具体人格权权能的界定中,明确允许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依法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993条一般性地确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的同时,还特别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就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之外的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侵权责任实现了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更好的保护。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
    (一)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二)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的保护模式
三、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
    (一)可以被商业化利用的人格要素
    (二)人格要素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四、侵害人格权中经济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害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三)获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本文编号:376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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