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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责任在侵权法上的适用之检讨

发布时间:2023-08-14 19:19
  传统的"全有全无原则"在处理新型侵权案件之时,难以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比例责任作为"全有全无原则"的补充则能较好地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比较法上,主要是在责任成立阶段,通过引入概率因果关系理论,结合损害的酌定,建构比例责任理论。我国侵权法上,比例责任还适用于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如多数人侵权"共同因果关系"案型,但是该层面的比例责任不宜扩展至单独侵权。两种类型的比例责任具有不同的教义学基础:前者的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其能在特殊案型中对因果关系和损害重新解释;后者的基础则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应当认识到比例责任有其适用范围和限度,其只能作为传统侵权的补充。产品侵权、医疗侵权、环境侵权和"共同因果关系"数人侵权是我国侵权法上典型的比例责任适用的案型,相关理论仍然需要进一步厘定。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从全部责任到比例责任
    (一)“全有全无”下的全部责任
    (二)“综合考量”下的比例责任
    (三)变迁路径的评析
三、比例责任适用的可行性和限度
    (一)比例责任的教义学基础
    (二)责任成立层面比例责任适用的限度
    (三)责任范围层面比例责任适用的限度
四、比例责任在侵权法上的具体展开
    (一)产品侵权
    (二)医疗侵权
    (三)环境侵权
    (四)共同因果关系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4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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