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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编纂视野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初步构想

发布时间:2023-09-16 09:22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照《合同法》第110条支持特定条件下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但该条毕竟是作为继续履行的抗辩依据存在的,不能回应违约方是否应当具有合同解除权,其适用时的特定条件也仍需法官自由判断。因此从效率违约理论、违约救济选择论、合同解除目的论进行梳理,从理论层面论证违约方应当具有合同解除权。再结合上述理论考察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抓住民法典分编编纂的契机,对正面构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提出了初步构想。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依据
    (一)效率违约理论
    (二)违约救济选择论
    (三)合同解除目的论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比较法研究
    (一)英美法系首选损害赔偿作为责任承担方式
    (二)法国继续履行的优先地位发生动摇
    (三)德国债法现代化的突破
四、民法典合同编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初步构想
    (一)非金钱之债
    (二)充分的损害赔偿
    (三)违约方属被动型违约
    (四)守约方遭受效率损失
    (五)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行使
四、结论



本文编号:3846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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