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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效果

发布时间:2023-10-03 23:13
  《民法典》在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效果的问题上,体现了体系的、实践的、价值的考量。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请求继续履行时,除债权人负担风险的情况外,解除规则与风险负担规则的功能重合应当尽量减少,而在更广泛的情形中适用解除规则;解除同样适用于其他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实践难题可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得到部分缓解。在解除权的具体行使上,解除权行使的不同方式将导致解除时间的不同;同时,《民法典》将异议和确认解除明确区分开,使得司法解释中异议期间的正当性更为欠缺。在解除权的行使效果上,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当类型化判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存在的价值共识,更具体的规则可在适用中进一步细化。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解除权行使与不能请求继续履行
    (一)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请求继续履行
    (二)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权的具体行使
    (一)解除通知
    (二)合同解除的时间
    (三)相对人的异议和确认解除
三、解除权行使的效果
    (一)一般效果
        1.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2. 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二)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解除后的担保
四、结论



本文编号:385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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