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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国大定县司法档案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16-04-27 15:44

  论文摘要 民国法律文化是一个不断被研究更新的课题,地域性研究更加能接近当时的法律现实,而此类具体研究从实证切入更有说服力和证明力。本文首先对课题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做出更为详细的解释,作为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国法律文化应当深入研究,而从司法档案着手具有实证意义,以民国大定县司法档案为研究对象,能为深度理论推测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其次对历来研究民国法律文化的方式方法进行总结,从中得出有益于自己研究路径的经验。然后根据他人研究司法档案的经验设计了自己的统计表格,以达到充分开发利用司法档案的价值。最后是对司法档案初步统计的成果。

  论文关键词 民国 法律文化 司法档案 大定县

  一、研究意义和目的

  我们对待历史的态度,决定了我们未来的方向。文化是一种传承和累积,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民国司法史是我国法制近代化中重要的一环,是中国法制与西方近现代法制冲突最早的一次,研究其法律文化,对我国现在法治社会建设有重要启发和借鉴意义。贵州是较晚才进入民国司法的进程,它呈现出来的法律文化状态又是怎样?是因为法制改变的时间晚,前面已经有不少提前改变法制的省份,有经验可供借鉴,所以得已直接进入较为成熟的法制文化,还是因为进入的时间晚,新法制文化与旧法制文化之间的冲突更加剧烈呢?这些都有可能,谁才是历史上出现过的事实,就需要证据来支撑。法律文化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对法律文化的考察,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而司法档案是其中比较客观,并且能进行量化研究的一个角度。贵州保存了大量的司法档案,但对其研究开发目前没有显著成果。选择其中大定县,也即是今天大方县的司法档案作为研究,主要是考虑到大定县地方民族情况比较复杂,汉族及多种少数民族杂居,而且民族开化较早,较早就有政府机构进行统治,民众维权意识应该较高,更能反映法律文化的实情。
  本课题选择大定县司法档案进行研究,首要目的是对民国大定县的司法档案进行全方面的数字统计,力求对这批民国司法档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描述,那么即使后面的理论研究我个人所获有限,也能以这些客观统计为别人的研究提供一个数据支持。第二层目的,是想在数字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档案资料,根据正确的逻辑推理的规则,推导出一定的历史事实,比如案件当事人里面,男性和女性是否存在明显的比例差别,从中应该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结论,女性对于司法的参与度不如男性。从数字中能看出什么,既要进行合理推理,又不能过度推理。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能止步于前两者的碎片化研究,还得有所提升,否则这种研究几乎等同于一种博物馆珍藏品似的研究,缺乏对实践的关心及对过去和现在的现实感,因而谈不上重要的理论贡献,也使法律史丧失了在现实法律中的发言权。至于更深一层的目的,就是本项研究的终极目的,对民国贵州法律文化得出一些理论上的结论,比如道德与法制是趋同还是背离,法制与实施是否存在差异性等,要从事实中提升出理论工具,进行升华,以使地方化研究能对其他地域的研究有概念工具的作用。经验研究虽然必不可少,但却不能作为目的;只能通过经验研究,发掘司法行为中的深层结构性因素,将其上升为概念和理论,才能有效观察历史和现实中的变与不变。最后一个目的也是对自己的要求,现在的研究预期是较为理想,但不知道最后的数字统计结果是否能提供丰富的资料依据,也不知道自己是否能从中推论总结出较为科学的理论结论,这也是本研究分为几个层次进行的原因,即使后面的目的不能实现,至少数字统计工作完成,也能为他人研究提供素材。

  二、研究经验

  针对法律文化的研究范式有很多,从法制环节上看,可从立法着手,可从执法着手,可从司法着手,可从守法着手;从研究范围来看,有以整个民国国家法制为研究对象的,有从某省或更小的行政级别的法制文化进程着手的;从时间阶段上看,有以整个民国时期为研究对象的,也有具体的研究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不同的法制的情况;从研究对象上看,有研究制度的,有研究理论的,有研究机构设置的;从切入点来说,有以人物为切入点,有以案例为切入点的,有以制度为切入点的。而这些点又有各种交叉组合的可能,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民国司法史本身就是一门交叉学科,其研究必须采用广泛借鉴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应当注重底层视角与动态视角。以笔者目前可见的资料和理论基础而言,从微观着手较为可行,所以选择从司法档案入手。其中珠玉在前者,从事地方档案研究的有里赞、刘昕杰,他们围绕新繁县司法档案进行的一系列研究,成果颇丰,发表了《民国婚姻诉讼中的民间习惯:以新繁县司法档案中的定婚案件为据》、《民国民法中的佃:传统制度的现代实践——以新繁县司法档案为佐证》,可以看出他们的研究方式也不仅仅停留在司法档案的数据层面上,而是更进一步的得出制度与理论上的成果。更有黄源盛的《民初大理院与裁判》,是根据大量大理院档案为素材研究获得的成果,其中有很多理论上的结论,对整个民国司法史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后来的司法档案的研究提出了更高层次的示范作用。

  三、统计设计

  大定县地方法院的档案保存了从1941年至1949年,一共141卷,包括人事调令、法令训诫、公告通知、司法档案等内容,主要是司法案件审理卷宗,以涉案当事人姓名及涉案事由为目录,体现了一定的法制延续性。
  根据对这些档案的初步翻阅,参考他人研究司法档案的成果,统计以下项目,以期完成对档案的全面统计,实现下一步的充分利用。
  (一)案件基本信息
  这一类信息,是对案件的一些基本数据的统计,是一些一目了然的、对迅速了解整个案件有帮助的信息。包括:
  1.前情,即本案是否起诉过,之前的判决结果如何,或者本案相关事项是否另行起诉的情况。


  2.卷号,即在大定县整个司法档案中的卷号。
  3.案号,即是该案在当时法院受理的案号,因这些卷宗的排列十分混乱,一审案与上诉案有时放在一起,有时又分散在不同的卷宗,不利于查阅,因此统计案号,以便查看存放在不同卷宗的案件彼此之间是否有联系。
  4.审级,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在初步查阅的过程中,发现民国时段对案件的诉讼审级有点混乱,有些案件是发回重审,有些是同一案件三审未决被告又起诉,而法院居然也受理,所以对审级的统计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数据。
  5.标的,有些是金钱,有的是实物,民国时段标的种类比较多,对于了解案件受理条件有所帮助。
  6.案由,案件主要纠纷是围绕什么权利进行,多数是与土地所有权有关。
  7.开庭的次数,这个和他的标的及案由结合起来,是一个重要的推论基础。
  (二)当事人信息
  本类型主要统计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目的是想从这些数据里面查看一下当时主要参与司法诉讼、运用法律的人主要是集体中什么年龄段,,是否有少数民族,男女比例是否存在差异等。还有统计当事人提交的书状里是否出现法律依据,还是只陈述事实。以及当事人参与开庭的次数,在宣判是否到场,判决结果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
  (三)时间信息
  本类型主要是统计以下信息:案件受理日期、结案日期、送达日期和送达反馈的意见。从以上几个日期可以查看一下当时的审判期限,送证情况,而这些是进行下一步推导的基础,比如从这些时期间隔里可以尝试推断当时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等问题。
  (四)诉讼参与人信息
  一个案件除了当事人,还有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些参与人的信息也是全面了解当时法律文化的一个参考要素。本类型主要统计推事(审判官)、书记官的个人信息(在初步查阅时就发现有很多书记官的姓氏是同一个,虽然不能肯定他们具有亲属关系,但这也是继续研究的一个重要线索)。还有与证人有关的统计项,比如原告起诉是否有证人证物,证人是否出庭等(证人的参与度也是考察司法状况的一个重要角度)。还有是否有律师参与,以及律师方是否胜诉(虽然律师数量很少,但其参与案件的数量及质量也是法律文化是否发达的一个重要数据)。
  (五)其他法律项目
  通过对案卷的大体查看,卷宗里还有以下事项是经常性出现的要点,对研究目的的实现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因此设计以下项目进行统计。
  1.是否有委托,委托的是普通人还是律师。
  2.法院判决书里由事实和理由两部分组成,在理由部分有无法律思辨,对法律事实的定性等,这都是重要的数据,查看当时法官的理论水平。
  3.判决依据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4.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文书种类。
  5.法院送证的情况,是当事人亲收还是代收,哪种情况更多更是常态。

  四、初步成果

  初步统计,从第一卷至第84卷,是民事相关案件材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类是诉讼过程中的零散文书材料,不能构成完整的诉讼过程。如第1卷,第29卷,第38卷,第54卷等不是完整的案卷材料。第二类是案件诉讼过程的完整材料,大部分是一案一卷,有些是一卷多案,如第34卷,第56卷,第59卷,第61卷,第62卷等数卷,都包含了两个独立的案件。而少量是两卷一案,有些案件,因为材料太多,诉讼程序过长,如第77卷和第78卷就是同一个案件。
  从第85卷至141卷,主要是与刑事有关的案卷材料,可以分为五大类:第一类是完整的诉讼过程,其中如85卷,89卷至100卷,102卷,104卷,106卷等卷,都是一卷一刑案,包含了较为完整的在法院的诉讼过程。第二类是零散的案件文书材料,如95卷,103卷,118卷等,都是相关案件的一些文书材料,如送达回证,讯问笔录等材料,未能展现完整的侦查或诉讼过程。第三类是某个案件的侦查过程,有较为完成的过程记载,有119卷至122卷,125卷,128卷至131卷等。第四类是理论文件,第101卷是刑事诉讼法的讲义,第136卷,是刑法分则讲义。第五类是法院文书登记,第134卷,139卷,140卷,141卷都是法院收受案件的登记簿。第126卷是民国政府向人民政府办理移交的清单,从中可看出,原民国政府时期大定县法院受理的案件还是相当多,但因为战争行为,很多卷宗遗失,保留较今的只有少量的141卷,还是经过后来政府人员的多番整理才有的成果。
  在翻阅这些珍贵而陈旧的司法档案的时候,感触颇多,发黄的毛笔字,繁体字,记录下当时的司法过程,有时也能从这些文字中感受到当时的工作人员的无奈,历史已往,以史为镜,各自都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



本文编号:3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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