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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与德治

发布时间:2016-04-29 13:11

  论文摘要 本文有感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有关内容。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法治,其中对法治的历史、法治的内涵及特征、法治的缺陷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为德治,对德治的历史、以德治国的原因以及以德治国的缺陷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 法治 德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德法并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笔者认为,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该《决定》的亮点之一。

  一、关于法治

  (一)法治的渊源
  如今所说的法治,如果追究其根源,可以发现,其源头乃是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民主和法治的程度非常高。公民享有较多的自由,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依据之一,但是人被分成了不同等级的现象以及奴隶制度仍然存在,所以,笔者认为,那时候的民主与法治与人们如今所谈论的民主法治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古希腊在思想上已经为后来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做好了准备。例如罗马就在古希腊法治思想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 。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是由对权力制约的思路推导而来。为了实行法治,西方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其目的在于,让各种权力彼此制约,寻求平衡,以达到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崇高目标。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1.法治的内涵。法治即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是治国的一种的方式。这种治国方式确立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强调了平等、自由等现代社会所推崇的理念。所以,法治就成了如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治国方式。
  2.法治的特征。在笔者看来,我国的法治有如下特点:
  (1)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之所以将人民群众确定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在我国,法律的制定主体是人民,那么,人民的意志也就因此转化成了国家意志,并要求国家的机关严格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运作。
  (2)我国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都不可与其相抵触,宪法居于法律位阶中的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普遍的约束力,认定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之所以法律也被认定为依法治国的依据,笔者认为,可能存在两个原因:原因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也相对较高;原因之二,法律与宪法相比,更为具体,更有利于实践操作。
  (三)法治的缺陷
  法治所依据的是宪法与法律,而法律有其固有的缺陷,所以导致法治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笔者认为,法律有着如下不足:,首先,很多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许多空白点,导致实践中,有很多案件无法寻求到法律帮助。即使在一些有法律规范的领域,,依然存在着法律法规过于陈旧,无法应对实践中所出现的新情况的现象。其次,法律存在的另一个缺点就是它具有很明显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是由法律所必须遵守的稳定性所导致的。如今,世界上也没有哪两件事情是完全相同的,随着世界的不断向前发展,可以说,时刻都有新的事情发生。但是,由于必须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法律不能常常更改,仅仅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不可能的。

  二、关于德治

  (一)德治的历史
  笔者认为,德治在我国有很悠久的历史。夏商以来,“以德配天”的政治思想中蕴含着神和人的两大因素,统治权源于上天的授予,却也由统治者的德政而维系 ,西周的礼法又赋予“德政”以具体的内涵。而这种神与人的均衡在西周末年,逐渐衰落,周平王迁都后,“礼崩乐坏”,儒家克己复礼的主张应运而生 。虽然,在战国时期,由于各诸侯国之间纷争不断,所以各国都开始变法图强,其中,最为出名的就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运用法家思想使原本实力较弱的秦国富强起来。而战国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并不是商鞅,而是韩非子。但笔者认为,此时的法治虽然看上去与德治是对立的,但是其实此时的法治与德治已经有所契合,韩非子的法较之于商鞅已明显缓和。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更是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口号,从此崇尚“德治”的儒家思想便成为了我国封建时期的统治思想。
  (二)需要以德治国的原因
  笔者认为,德治在当下的中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必须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坚持以德治国。笔者认为,其必要性如下:
  1.历史原因。我国是文明古国,具有德治的传统。我国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就得以确立了。虽说儒家思想中的“德治”与我们现在谈的有所差别,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儒家文化在中国人心中造成的深远影响。所以,如果不采用德治的治国方法,难以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2.道德的范围很广。法律所管辖的邻域是有限的,所以治理国家还需要另一种力量的帮助,这种力量就是道德规范。因为道德规范可以弥补法律的调整范围相对狭小的缺陷,由道德调整的范围包括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传统美德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空白的地方它可以弥补,因为它可以无形的衍生,不成文的规定是无边限的,所以道德规范可以规范,以及评判现实社会中的一切行为,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准。
  3.德治是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为了能过上更加富裕的生活,人们越来越注重成本,看重收益,随之带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危机。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到2011年的“佛山小悦悦事件”,都折射出如今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危机”。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公民的道德缺失。这些年,由于过多关注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唯有坚持“以德治国”,才能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素质。


  (三)德治的缺陷
  道德与德治在笔者看来,虽然十分有必要,但是,笔者同时也认为,道德有着自己无法弥补的缺陷的。首先,道德规范的执行者是社会舆论,它不具有强制性,只能靠公民的内心信念来遵守,如果全部以德治的方式来治理国家,笔者认为是不可行的。其次,道德的标准不统一。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标准是不一样的,用一个原本就不统一的标准来要求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笔者认为,是很不妥的。最后,德治是肯定了人在统治国家时所发挥的作用,把治理好国家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一个或者几个人的身上,希望他们是既有才华,又有高尚品质的人,但是,这样的人,很难被找到。即时找到了,当他们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后,便容易发生权力滥用的情形。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必要性

  由上文可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各有所长,但都有一定的缺陷。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习总书记在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笔者非常赞同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国家。
  (一)法律与道德的强制性不同
  法律的实施是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这些强制力包括军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法的强制必须通过国家意志的他律予以实现,违背法律规范而导致的法律制裁是一种有形的、物质的制裁,它通常使人身自由、生命和财产等受到约束或者损失,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制裁力 。然而,道德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则与法律是不同的,可以说是与法律截然相反的,人们遵守道德主要靠的并非是强制力,而是内心信念,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法律的惩罚是看得见的,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做了同样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一样的惩罚。而道德则不然,道德的惩罚是看不见的,多表现为行为人事后内心的自我谴责和自我反省,而由于笔者在前文中就说到,评判道德的标准是不一致的,所以,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道德谴责,故这种强制比起法律强制一般较为软性,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也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只是强制程度弱些而已。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是各有所长的。所以要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就必须同时使用法律与道德,只有法的外在国家强制和道德的内在约束彼此配合,才能更高效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建立有序和谐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法律与道德有各自的调整范围
  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有交叉,又不完全重合。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适合用法律来调整,比如:在公交车上,年轻人不给老年人让座这一行为,只能说,该年轻人违背了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并不能将其认定为违法,从而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而有些行为一经作出,就只能由法律来调整,而不能用道德对其进行约束。例如,重婚行为,虽然,这一行为违背了道德,但对其并不能用道德加以规范,而应当运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三)法治能够对道德的评价标准产生影响
  法律会对道德的评价标准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无论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环节都有所体现。如,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男女双方结婚之前必须征求父母的意见,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就不能结婚。但现行婚姻立法中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双方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即可结婚。久而久之,人们都对此规定习以为常,现在似乎父母再干涉子女的婚姻反而变成不道德的了。这即为法律的规定能够对传统的道德评价标准产生影响的典型例子。



本文编号:3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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