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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药品种专有权的权利性质

发布时间:2024-05-23 01:25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通过行政特许,创设了一项新型民事权利即中药品种专有权。中药品种是一种源于中药传统知识的非专利药品知识,其中未被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其专有权,则不是商业秘密权或特许经营权,而仅是与美国Hatch-Waxman法案和孤儿药品法案所规定的药品资料专属权相近似的知识产权,两者国际法渊源均是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依据中药品种是非专利技术知识、其专有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这两点结论,可得出通过财产权规则可对非专利技术知识(含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推论。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有关中药品种专有权性质的争议
二、中药品种专有权是民事权利
    (一)中药品种专有权具有民事权利特征
    (二)中药品种专有权是行政特许的民事权利
        1. 核发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行为是行政特许。
        2. 中药品种专有权不是特许经营权。
三、中药品种专有权的客体属性
    (一)中药品种是非专利药品知识
    (二)中药品种并非传统知识
    (三)中药品种保护的核心是商业秘密
四、中药品种专有权是由行政法规创设的知识产权
    (一)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理解
    (二)行政法规创设知识产权之先例
五、对非专利药品知识之保护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一)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不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二)中药品种专有权与药品资料专属权性质相似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 美国药品资料专属权的权利性质。
        3. 从资料专属到市场专属。
        4. 资料专属权对非专利药品知识的保护。
        5. 中药品种专有权与资料专属权。
六、结语



本文编号:3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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