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发布时间:2017-08-18 17:40

  本文关键词: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更多相关文章: 戏剧作品 邻接权 表演者 演出单位 演出组织者


【摘要】:将"一台戏"理解为是一个戏剧作品,缺乏法律依据,也会导致实践难题。在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上,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借鉴《德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剧本、作曲、舞台设计等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外,为演出活动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演员、导演等也可以作为表演者享有邻接权,而组织演出的演出组织者(包括演出单位)可以享有单独的邻接权保护。这样既能够全面保障各方面人员在"一台戏"的创作演出过程中因其付出的劳动和贡献而应有的利益回报,也能够平衡表演者与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之间的利益,并促使表演者和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通过合同约定来有效地行使"一台戏"的权利。
【作者单位】: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
【关键词】戏剧作品 邻接权 表演者 演出单位 演出组织者
【基金】:同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分类号】:D951.6;DD91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这里所说的“一台戏”不仅仅是指用于表演的戏剧故事(剧本)——这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不仅仅是指演员在舞台上的表演——表演者享有邻接权保护,而指的是呈现在舞台上的整个戏剧表演。舞台上呈现的“一台戏”,更像是一部电影,需要有剧作者、表演者、作曲家、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安华;美国出版合同及相关法律问题——兼谈出版社怎样与作者打交道(上)[J];出版经济;2002年12期

2 黄昱绯;;新闻出版商邻接权的困境 对德国著作权法第七次修改的评价[J];电子知识产权;2013年10期

3 韦之;《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J];现代法学;1999年05期

4 施s,

本文编号:69588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69588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76e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