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之第三人范围
发布时间:2017-08-19 21:10
本文关键词: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之第三人范围
【摘要】: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制度的核心,不能依物权或债权的区分判断其范围。在判断第三人范围的一般标准上,正当利益说最符合登记对抗制度本质;在第三人的具体类型上,第三人包括取得物权者以及对公示具有正当利益的债权第三人;在第三人的主观方面,要求第三人主观为善意有正当基础,但善意仅指"不知道",不包括"不应知道"的情形。
【作者单位】: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善意第三人
【基金】:房绍坤教授承担的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自主选题资助项目“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物权法》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了登记对抗方式。尽管《海商法》与《民用航空法》早已对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权变动采用了登记对抗方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胡晓红;略论我国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J];兰州大学学报;1994年02期
2 高文骁;论动产物权移转与公示原则[J];公安与司法研究.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03期
3 刘爱萍;;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疑难问题[J];山东审判;2008年01期
4 何智慧;论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J];现代法学;2000年04期
5 陈盛;张熙;;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21期
6 张丽洋;;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J];大家;2011年10期
7 付蓉;;论我国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J];特区经济;2014年03期
8 屈茂辉;;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6年05期
9 崔建远;;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J];法学家;2010年05期
10 俞渊;孙娅娣;;论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02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9条
1 邹云翔;自行车实名登记是对动产物权的侵犯[N];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
2 见习记者 李s,
本文编号:70298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702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