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微与启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上的数据可携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8 00:09
本文关键词:探微与启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上的数据可携权研究
【摘要】: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引入的数据可携权在增强个人数据控制力和促进市场竞争方面可谓前所未有。这项大数据时代的新型数据权利成为继被遗忘权之后欧盟数据保护改革中的又一大亮点。以个人信息自决为理论基础的数据可携权在内容上包括了数据主体的副本获取权和数据转移权。但与此同时,法律概念的抽象性、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以及与其他数据权利间的不协调性亦使得该权利的法律适用亟待欧盟执法机构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的出台。就我国当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立法概况而言,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不宜引入数据可携权。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可携权 GDPR 信息自决 控制力
【分类号】:D95;DD913
【正文快照】: (GDPR)》(以下简称“GDPR”)正式文本被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1]从而正式结束了这项长达四年之久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改革。在这部被外界称为“史上最严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中,扩大的地域适用范围、强化的被遗忘权、新型的数据可携权、一站式服务和严厉的处罚措施等成为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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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晓玲;;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推动技术创新——欧盟拟修订《数据保护指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年01期
2 ;德国:完善数据保护[J];信息系统工程;2013年02期
3 李小汇;;个人数据保护德国有长处[J];中国国情国力;1997年12期
4 陈e,
本文编号:746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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