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7 07:31
本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摘要】: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中对此予以确认。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体系涵盖对监护人侵害行为的发现到被撤销监护权的未成年人后续安置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加以规定,但存在不足。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吸取域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作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更好的保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探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界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与监护权转移的关系,以及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对域外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本部分认为,从发现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害到未成年人后续的妥善安置,两大法系国家都有成熟、完备的立法作为保障,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论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立法现状及不足。本部分按照发现、临时救助、诉讼、安置、监督的逻辑顺序,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各个环节的立法进行评析,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国家公权力介入较少,导致监护权撤销诉讼中阻碍颇多,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济。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提出完善建议,认为我国目前需要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增设处理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的专门机构加大国家公权力介入力度,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体系。综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既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还要有国家通过积极履行监护与监督职责予以保障,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理念得以实现。
【关键词】:未成年人 监护权 撤销 监护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1
- 引言11-13
- 第1章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基本理论问题13-19
- 1.1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界定13-17
- 1.1.1 监护的含义13-14
- 1.1.2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含义14-15
- 1.1.3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与监护权转移15-17
- 1.2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法理基础17-19
- 1.2.1 国家主义监护形态17
- 1.2.2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17-19
- 第2章 域外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立法比较19-30
- 2.1 监护人侵害子女行为的发现19-20
- 2.2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条件20-22
- 2.3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程序22-23
- 2.3.1 行使撤销权的机关22-23
- 2.3.2 启动撤销程序的主体23
- 2.4 监护权撤销后未成年人的保障23-26
- 2.4.1 未成年人的安置23-25
- 2.4.2 监护权撤销的恢复25-26
- 2.5 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26-27
- 2.6 对我国的立法启示27-30
- 2.6.1 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27-28
- 2.6.2 建立国家监护制度28
- 2.6.3 建立监护监督体系28-30
- 第3章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立法分析30-42
- 3.1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发现机制缺失30-32
- 3.1.1 缺少监护举报制度31-32
- 3.1.2 受理举报的机构不明确32
- 3.2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条件不明确32-34
- 3.2.1 监护人的监护权限不确定33
- 3.2.2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判断标准33
- 3.2.3 监护人侵害行为指向的对象不明确33-34
- 3.3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程序依据不完备34-38
- 3.3.1 起诉主体不明确34-36
- 3.3.2 程序中的保护措施未尽保护作用36-38
- 3.4 监护权撤销后未成年人的安置缺少制度保障38-40
- 3.4.1 缺少对近亲属监护能力的具体评价标准39
- 3.4.2 单位或居委会作为监护人缺乏可行性39
- 3.4.3 民政部门责任不明确39-40
- 3.4.4 监护权恢复存在立法空白40
- 3.5 未成年人监护未能形成完善的监护监督体系40-42
- 3.5.1 监护监督主体不明确40-41
- 3.5.2 监护监督内容不明确41
- 3.5.3 监督措施可操作性不强41-42
- 第4章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完善建议42-55
- 4.1 完善监护人侵害子女行为的发现机制42-43
- 4.1.1 建立监护举报制度42-43
- 4.1.2 建立临时安置制度43
- 4.2 明确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条件43-45
- 4.2.1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认定43
- 4.2.2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认定43-45
- 4.3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诉讼程序45-48
- 4.3.1 明确起诉主体45-46
- 4.3.2 采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措施46-48
- 4.4 建立未成年人安置体系48-50
- 4.4.1 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48-49
- 4.4.2 为未成年人设立专门的政府监护部门49
- 4.4.3 建立短期寄养和长期收养制度49-50
- 4.4.4 建立监护权恢复制度50
- 4.5 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制度50-55
- 4.5.1 明确监护监督的主体50-51
- 4.5.2 明确监护监督的对象51-52
- 4.5.3 明确监护监督的内容52-53
- 4.5.4 明确监护监督人的责任53-55
- 结论55-56
- 参考文献56-61
- 致谢61-62
- 作者简介6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蒋月,韩s,
本文编号:80822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808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