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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8 07:47

  本文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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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最高法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又做出《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具体的担责原则。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游离于法律边缘的赠与行为、出质、维修、保管等行为可以通过扩张解释即可阐明;已有的擅驾、出租行为通过反思与检讨,运用目的解释即可找到答案;未被规制的好意同乘、承包车辆等行为,在区分不同情形的基础上按照控制与风险理论原理予以确定。
【作者单位】: 南阳理工学院文法学院;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擅驾行为 好意同乘
【基金】:2012年度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122400420008)
【分类号】:D922.14;D923
【正文快照】: 最高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章的基础之上,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问题专门颁布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19号《司法解释》),这三部法律法规充分运用了报偿理论、危险开启和风险分散理论以及损害主体的原因力理论,

本文编号:87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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