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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客体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8 08:40

  本文关键词: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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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预告登记制度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该制度对我国民法来说是崭新的同时也是相对陌生的,我国现行法对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粗化,使得预告登记在实践中也难以发挥其独特的担保功能。而预告登记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台湾有着相对较悠久的历史,相较与我国而言,该些国家和地区的预告登记经过理论的考究和实践的检验,发挥出了预告登记的应有之义。鉴于现实的权利矛盾冲突和法律完善的需求,使我选择研究我国法上预告登记的适用客体。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探索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一般规律,力图通过该一般规律检视我国预告登记应有的适用客体,并对此作出客观分析。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我国法与域外法包括德国法、日本法、瑞士法的比较分析得出预告适用客体的启示及一般规律:预告登记的客体受制于物权变动的模式;权利自身或其所要引起变动的物权具有登记能力;不能及时进行本登记;权利指向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根据简析和规律得出域外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类型主要可分为以不动产物权得丧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特殊性权利,为后文的论述奠定法律理论和法律基础。第二部分,首先分析我国预告登记适用客体在具体立法中的立法状况以及实践中的适用情况,通过简析,发现我国法律规范对预告登记的适用客体规定的过于模糊和笼统,在实践适用中的范围也过于狭窄。面对此立法及实践状况,力图立足于我国现行法,通过域外立法的借鉴及理论学说的对比分析将其清晰化,全面检索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应有的适用客体。本部分重点分析我国法上应当被允许适用的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客体,同时也通过对比分析的办法,对各种争议进行正反对比探讨,若其因各种理论或现实的原因目前不适宜成为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如不动产租赁权、登记对抗下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之优先受偿权,并对其进行具体的除外分析。第三部分,立足于前三章,提出相应且逐步的立法建议及具体法条拟定的立法参考,所建议的预告登记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现阶段赋予预告登记顺位保全的效力,将来阶段统一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预告登记 本登记 适用客体 债权请求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3
  • 一、问题的提出8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8-9
  • 三、文献综述9-10
  • 四、研究方法10-11
  • 五、论文结构安排11-12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2-13
  • 第一章 域外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简析及规律13-20
  • 第一节 域外预告登记适用客体及类型的简析13-16
  • 一、德国法上预告登记的适用客体及类型13-15
  • 二、日本法上预告登记的适用客体及类型15-16
  • 三、瑞士法上预告登记的适用客体及类型16
  • 第二节 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启示及一般规律16-20
  • 一、预告登记的客体受制于物权变动的模式16-17
  • 二、权利自身或其所要引起变动的物权具有登记能力17-18
  • 三、不能及时进行本登记18-19
  • 四、权利指向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19-20
  • 第二章 我国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检视与分析20-39
  • 第一节 我国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检视20-23
  • 一、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立法检视20-22
  • 二、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实践检视22-23
  • 第二节 我国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具体分析23-39
  • 一、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应然分析24-34
  • 二、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除外分析34-39
  • 第三章 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构想与设计39-44
  • 第一节 完善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理论背景39-42
  • 一、现存物权变动模式下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设计39-40
  • 二、将来统一物权变动模式下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设计40-42
  • 第二节 预告登记制度的条文构想42-44
  • 一、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条文内容42-43
  • 二、预告登记适用客体的具体条文设计43-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7
  • 后记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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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7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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