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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补充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1 13:33

  本文关键词: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补充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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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的研究内容是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补充责任。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涵盖面更广,认定更复杂。而补充责任是我国比较有特色的责任形态,从法律规定至今,关于补充责任的争论依旧存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直备受争议。所以,本文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主体限定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补充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交代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问题。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问题出发,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和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进行分析。首先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进行了分析,认为除法律、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进行一般列举性规定外,还存在特殊的管理人,包括涉及金钱业务且拥有大量自助终端服务器和网络银行的银行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背景下的物业管理者。接着,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范围、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进行了分析,认为随着互联网、自助终端服务等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有突破传统范围限制的趋势。本部分借助对审判实践的分析,提出了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四个标准,包括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第三人的危险承担、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危险预防和控制能力以及社会的普遍接受程度。第三部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补充责任的理论界定。首先分析了补充责任的含义和特征,指出顺位性和补充性是补充责任的基本特征。其次对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及其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了比较,指出各责任形态虽有相似之处,但补充责任具有独特性,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第四部分,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第三人侵权,所以补充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存在差异。文章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须满足五个条件:一是须有第三人直接侵权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三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具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四是公共场所管理人不作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间接结合与受害人受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五是受害人向第三人的求偿权受阻。第五部分,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效力。通过分析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后,管理人对受害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管理人可以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而且司法审判实践也承认对第三人的追偿权。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而本部分对“相应的补充责任”做了进一步的探讨,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同时,本部分对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承担和公共场所管理人补充责任的落实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分析司法实践对这些问题处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学理论知识,对补充责任的相关问题提出的自己的看法。第六部分,结语,对文章的观点进行总结,并反思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公共场所管理人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追偿权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英文摘要5-9
  • 1 引言9-11
  • 2 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问题11-19
  • 2.1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界定11-14
  • 2.1.1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一般规定11-12
  • 2.1.2 特殊的公共场所管理人12-14
  • 2.2 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14-16
  • 2.2.1 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范围14
  • 2.2.2 安全保障义务的空间范围14-15
  • 2.2.3 安全保障义务的时间范围15-16
  • 2.3 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判断标准16-19
  • 2.3.1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业惯例16
  • 2.3.2 第三人行为的危险程度16-17
  • 2.3.3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预防和控制能力17-18
  • 2.3.4 社会普遍的接受程度18-19
  • 3 公共场所管理人补充责任的理论19-25
  • 3.1 补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9-21
  • 3.1.1 补充责任的概念19-21
  • 3.1.2 补充责任的特征21
  • 3.2 补充责任与其他责任形态的比较分析21-25
  • 3.2.1 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22
  • 3.2.2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22-25
  • 4 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25-30
  • 4.1 存在第三人直接侵权行为25-26
  • 4.2 受害人权利受到损害26-27
  • 4.3 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27-28
  • 4.3.1 公共场所管理人具有不作为行为27
  • 4.3.2 公共场所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7-28
  • 4.4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8-29
  • 4.4.1 第三人侵权行为和公共场所管理人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28-29
  • 4.4.2 原因力对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影响29
  • 4.5 受害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受阻29-30
  • 5 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效力30-36
  • 5.1 对受害人的效力30
  • 5.2 对第三人的效力30-33
  • 5.2.1 对第三人追偿权的理论分析30-32
  • 5.2.2 对第三人追偿权的实践状况32-33
  • 5.3 关于“相应的补充责任”33-34
  • 5.3.1 相应的补充责任与完全的补充责任33
  • 5.3.2“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认定33-34
  • 5.4 关于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分析34-35
  • 5.5 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落实35-36
  • 6 结语36-37
  • 致谢37-38
  • 参考文献38-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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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5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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