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登记对抗主义下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登记对抗主义下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摘要】:我国《物权法》在多处采纳登记对抗主义,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并未就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判断第三人范围的客观标准应当是:通过法律行为为自己创设了权利,且该权利的实现与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相互排斥的人。我国规定第三人范围的主观要件是善意,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善意的判断标准是不知且无重大过失,善意的判断时间是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善意的举证责任在主张第三人非善意的一方。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登记对抗 第三人 公示主义 善意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就登记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的关系而言,我国物权法上存在两种立法例,分别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我国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但同时也广泛的承认登记对抗主义。譬如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动产抵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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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5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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