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设定规范结构研究——基于法的现代性考察
发布时间:2017-11-02 01:25
本文关键词:商主体设定规范结构研究——基于法的现代性考察
【摘要】:法的现代性提出了个体自由观念,并深刻影响着商主体设定规范结构的变迁。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功利型个人主义,其隐含的行商自由促成了没有资质限制的消极立法模式,但这种形式立法因缺乏实质价值,而无法对生人交易提供有效的秩序保障,由此,福利法模式在注重个体自由的同时以强调对不同行商能力之商主体的差异性立法。随着现代人的自由发展为表现型个人主义,并体现为人们为追求个性经营目的而采取多样化商事职业方式,对此,需要借助哈贝马斯的赋权理论,力求寻找到能充分发挥商主体能动性并实现个体与国家在公共领域互动的崭新规范结构。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主体 规范结构 法现代性 商事登记
【分类号】:D913.99;D912.29
【正文快照】: 引言:行商自由与法的现代性从规范意义上的商人阶层发达史考证,商人诞生之日起就为了获取生存之本的行商自由而妥协于政府,并承诺以纳税为对价来申请获得从商经营的特权[1]。此时的行商是一种特权,彰显了商人自由无涉的身份与权力。但随着文艺复兴的权利启蒙运动以及资本主义,
本文编号:112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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