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
发布时间:2017-12-09 13:09
本文关键词:略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
【摘要】: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除禁止转让者,均可转让。提单转让使得有关提单项下货损索赔诉权问题变得复杂。鉴于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提单法在国际贸易及航运实践中的重要影响,我国海商法较年轻,理论上对提单诉权问题,尤其是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诉权问题研究较少,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本文结合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的立法例,对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确定我国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实体诉权。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绪论,提出所研究的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的有关问题,并把与之有关的概念先行加以定义。第二章托运人诉权,介绍《海商法》颁布施行前,,有关托运人诉权的法律规定,并论述《海商法》规定的两种托运人的不同诉权,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问题。作者认为,提单转让后,原托运人对承运人已无诉权。第三章提单持有人诉权,通过对提单持有人诉权几种学说的评析,结合我国《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一些国家和地区海商法对提单诉权的规定及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有关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的案例,论述提单持有人诉权的依据。作者认为,伴随提单转让,托运人的诉权也相应转移给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诉权的依据是提单。 长期以来,国内海商法著述在阐述提单的法律性质时,往往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在海事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把提单视为所有权凭证,以提单持有为标准判断货物所有权归属,进而把提单纠纷引起的诉讼定性为侵权之诉。因此,本文第四章对提单纠纷之诉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作者认为提单不是所有权凭证,提单规范了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 略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 务关系,提单纠纷之诉不是侵权之诉,而是合同之诉。 本文第五章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的法律规 定进行评价并提出立法建议。结语部分,对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有关问题 作简要小结。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22.294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高佳璐;论《鹿特丹规则》单证托运人制度及对FOB我国卖方的影响[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2 张云;海上货物运输下货方诉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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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7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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