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民商法的体系及其特征
发布时间:2019-05-31 04:01
【摘要】:正 日本通常在习惯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生活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民的人同作为权力机构的国家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例如选举、纳税、刑罚、许可、认可等关系;另一类是作为市民的人同其他市民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例如结婚、买卖、雇佣、代理等关系。一般认为,以前者为调整对象的法律,称为公法;以后者为调整对象的法律,称为私法。民商法则属于私法范畴。
[Abstract]:......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31.3;DD913
[Abstract]:......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31.3;DD913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钱Z,
本文编号:248943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flw/2489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