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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对民法、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比较思考

发布时间:2019-06-04 16:49
【摘要】:正 本文从商法、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产生、发展出发,探讨现代社会中民法的商法化和社会本位化,将其与经济法作一比较,试图论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模式的基本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是"属于法学范畴的学理探讨,它与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需由立法者(暨立法)和法学家的主观意志作为中间媒介"。由此出发,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调整模式的设计,应当不仅仅强调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还应当渗透着法学家的主观意志。从根本上说,某一法律部门成立与否,是由相应法律规范的特性及其立法宗旨和占主流的法学学说所决定的,法律调整模式的设计应当立足于一国的法制实践。
[Abstract]:Starting from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law, civil law and economic law,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mmercial law and social standard of civil law in modern society, and compares it with economic law. This paper attempts to demonstrate the basic composition of the legal adjustment mode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division of legal department is mainly "a theoretical discussion belonging to the category of law,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t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needs to be taken as the intermediate medium by the legislator (and legislation) and the subjective will of jurists". Therefore, the division of legal departments and the design of legal adjustment mode should not only emphasize the objective existence of social relations, but also permeate the subjective will of jurists. Fundamentally speak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egal department is determin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norms and their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the mainstream legal theory. The design of the legal adjustment model should be based on the legal practice of a country.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院
【分类号】:D913;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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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9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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