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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地法在涉外侵权领域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06 09:09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生活的发展,世界各国的交融和跨国人员的频繁流动,涉外侵权成为一个广泛变革的领域。涉外侵权适用的法律主要有行为地法、法院地法以及和侵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地法是最初适用于涉外侵权领域的法律,在之后的涉外侵权适用法的发展过程中,法院地法的重要性逐渐让位于侵权行为地法。但随着世界变迁,法院地法又重新得到重视,对行为地法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本文对法院地法在涉外侵权领域适用的相关理论、实践作出归纳,论证在涉外侵权领域适用法院地法的适用空间和优势,并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德国和美国有关在涉外侵权领域适用法院地法的相关理论,并对之作出简要评价。在注意到当代国际私法发展新趋势的状况下,提出国际私法的发展对适用法院地法的影响。尤其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革命后,“返家趋势”反映出诸多国际私法学者对法院地法的最新态度,法院地法在当今涉外侵权领域中的重要性也日渐得到重视。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涉外侵权领域法院地法的适用方式,从单独适用到重合适用,法院地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方式。尤其是在当代社会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涉外侵权越来越复杂,特殊侵权和集团侵权诉讼出现并增多,双重可诉原则从产生、发展再到衰落,法院地法和意思自治原则相结合,赋予了法院地法新的活力,这些都反映了法院地法的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论述适用法院地法的优越性,并对法院地法的缺陷做出介绍。 第三章主要介绍法院地法在我国涉外侵权领域的立法与实践,并提出相应建议。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双重可诉原则、法院地法原则和船旗国法原则在不同条件下均可成为我国法院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原则。但是,我国的立法并未体现法院地法的发展,流于僵化并不足。首先,在双重可诉原则已远远落后于时代需求的情况下,仍坚持固守双重可诉原则;在特殊侵权发展的情况下,对特殊涉外侵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对意思自治原则向法院地法渗透的最新发展趋势不够注意。本文对此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国涉外侵权领域立法有所裨益。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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