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7 21:06
【摘要】: 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公司高度自治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促进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保障了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效运行。然而,由于控制股东、董事对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公司自治原则的无限制的滥用,以及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使得控制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表决权优势操纵公司的运作,利用公司自治自己又控制董事会形成事实上的控制股东自治,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董事也会因为是控制股东的代言人而有可能为了控制股东利益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实践看,突出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机制不规范,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侵害求偿权等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缺乏约束侵害主体的手段,从而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严重挫伤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进而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从保护中小股东弱势地位和维护公司制度出发,需要加强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中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其重要的理论根据在于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辩证认识和对股东平等原则的重视。近年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越来越受到立法者和政府有关方面的重视。这次《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保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成为立法的目的之一,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和完善,必将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应当看到,很多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还存在很多欠缺,需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和最新立法趋势,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尽快建立起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 本文运用公司法、证券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刑法等多个法律学科的知识,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作了较为系统的总结与反思,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提出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意见与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主要内容包括股东权法律本质,股东权的分类,中小股东股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当前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意义。第二章是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主要阐述了美国、英国、欧盟、韩国、台湾的立法实践以及我国新《公司法》、《证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第三章、第四章是本文的主要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具体设想和完善现在法律的建议。第三章是立法保护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合理限制制度,即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度和限制表决权制度。二是强化股东平等原则的制度设计,即赋予中小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与自行召集权、股东大会提案权、表决权代理制等。三是增加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范。四是重新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规则。五是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和异议请求权。六是完善中小股东利益损害补偿制度。七是加强行政立法,强化行政保护。第四章是司法救济,主要是从事后诉讼角度,通过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实现权利的救济。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股东诉权概述。二是建立和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详细论述了各种诉讼及其实现途径,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的制止请求权与董事会决议停止之诉、公司解散之诉、对董事或控制股东提起的诉讼等。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建议,即关键是细化法律条文,降低起诉条件,减少诉讼成本。三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派生诉讼制度,提出了建立合法诉讼的激励制度,明确了司法审查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目前的有关文章中,在立法、司法方面对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总体分析阐述还是较少的。在立法方面大家的关注较多,对新《公司法》、《证券法》解释、肯定的文章多,分析不足的较少,提出继续完善意见的就更少;立法保护方面的研究是目前国内法学界也是较少涉及的;司法方面主要是直接诉讼的完善和派生诉讼的确立问题。本文力求在健全立法、创新行政保护、完善司法诉讼等方面有所突破。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保护,从事前规制角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分析,针对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等提出了自己较为系统的立法意见和制度设计。从事后诉讼角度提出了完善和建立我国的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意见,特别是提出了降低直接诉讼成本的建议和派生诉讼激励制度的制度设计等。 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的主要内容已在《中国证券报》理论版发表。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2.29
本文编号:2528029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2.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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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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