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的人格、财产、权利的价值取向
发布时间:2019-09-20 06:26
【摘要】: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即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本文认为,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
【作者单位】: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分类号】:D913
【作者单位】: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分类号】:D913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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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3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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