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公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1 23:24
【摘要】:传统的法学研究比较强调对公用事业的国家干预和在反垄断法上为其豁免提供依据。本文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公司化经营确立的主体的角度,,研究民商法对我国公用事业的法律调整。本文认为,在公司化前提下,政府与公司在公用事业领域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民商法法律关系并由民商法作为主要法律调整手段,民商法调整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公司化的程度决定了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范围。公共产品价格调整引入民商法调节的机制,可以有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民商法调整可以在公司股权的开放式结构和公司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资产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上实现公用事业行业的竞争性。因此,民商法的调整重设了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对公用事业公司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公法规制的内容和方式。本文建议,进行《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公用事业价格法》等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基础立法,要从高位成文法或基本法的角度构建起我国公用事业的基础法律框架。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97
本文编号:2539610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97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张华;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权担保研究[D];湘潭大学;2008年
2 傅郁;BOT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行为监督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5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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