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变革对无单放货问题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9-24 18:11
【摘要】: 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但提单相关制度严重滞后间的矛盾导致大量提单问题的出现。其中无单放货的问题尤为明显,理论界争议不断以及司法界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导致出现大量的法律空子,这些对于航运业的发展以及提单信用制度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无单放货现象是历史和制度上的双重原因造成的,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都是要求承运人承担一切无单放货项下的责任,这是很不符合实际的。本文在研究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规定的变化的基础上分析现代其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管中窥豹,希望能从这些变化中了解到一些当代海事商事制度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革方向的信息,从而进一步了解当代提单制度的发展轨迹。 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简述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背景。 第二部分,分析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体系中归责原则的变革规定,比较研究三大公约和我国法中归责原则。 第三部分,分析鹿特丹规则中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承运人责任免除的规定,进而与其他提单公约和我国国内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部分,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无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承运人责任免除的规定。 第五部分,系统评价新公约中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变革,并提出修改我国海商法提单制度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96.19
本文编号:2540987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96.1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8条
1 黄青业;论《鹿特丹规则》中无单放货规定对银行产生的影响[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2 周瑞霞;论无单放货承运人责任问题[D];内蒙古大学;2011年
3 宋浩;记名提单法律规定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4 王晨;《鹿特丹规则》中的货物交付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启示[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1年
5 谢荷怡;《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交货义务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6 贺晓丹;无单放货法律的新发展[D];复旦大学;2010年
7 毕仲辉;构建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8 赵雪;论“无单放货”的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4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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