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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16 15:34
【摘要】: 自友邦保险公司1992年将保险代理人概念引入我国以来,保险代理人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制度的发展。1995年《保险法》首次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概念,2002年《保险法》修正时增加了“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权限”、“禁止个人保险代理人同时接受两家寿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手续费的支付”“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制度,使得保险代理人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尤其是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不健全所带来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严重阻碍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扰乱了保险消费市场秩序,此乃为本文之起因。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商人,我们在制度规范是应当充分考虑到其营利性和职业性,个人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我们应当充分注重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这是防范其道德风险的重要方面。个人代理人的准入规则、行为规则的制定都必须充分注意到前述的内容,其一切规则均应按照商法的基本理论来具体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个人代理人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 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一是首次将商法基本理念运用到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制度上,对个人代理人进行重新定义和定位。二是将个人代理人的日常行为提升到法律层面上,诸如将个人代理人发展展业人员提升为转委托,通常所说的“跳槽”提升为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并运用法律理论进行解释和规范。三是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看成是一种职业,详细论述准入制度、执业制度和等级晋升制度,首次设立佣金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并规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情形。四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使得研究具有有用性。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42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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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6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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