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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语境下的“营业”概念考

发布时间:2021-02-24 02:40
  "营业"在商法上是否具有主客观含义,主要取决于一国是否具备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当前中国虽然在《企业破产法》中使用了客观营业概念,但是没有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所以尚无法以名词理解"营业"。但是中国有引进客观营业制度的现实需要,只不过引进后的客观营业不应当以"营业"一词表示。因为,就世界立法经验而言,为了避免法律条文的歧义,大多数国家并不都以"营业"来表示主客观营业,而是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以"企业"表示客观营业。鉴于中国的"企业"一词多以法律主体出现,所以域外法作为客体的"企业"不宜在中国用于表示客观营业。对于客观营业,中国应当借鉴法国的做法,以"营业资产"表示,同时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使"营业"在法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26(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营业”一词概念不清的立法表现及其原由考证
二、商法体系的差异与“营业”范畴的不同理解与表达
    (一) 同词不同义
        1. 德国商法只在主观意义上理解营业
        2. 法国商法只在客观意义上理解营业
        3. 日本商法同时在主客观意义上理解营业
    (二) 同义不同词
三、中国商事立法模式选择与“营业”内涵的确定
    (一) 动词属性的营业:是否用营业 (或经营) 界定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二) 名词属性的营业:是否制定营业的物权、债权规则
        1. 营业资产的债权规则
        2. 营业资产的物权规则
四、法律术语的锁定:营业抑或经营或企业
    (一) 选择之一:以“营业”表示客观意义上的营业
    (二) 选择之二:以“企业”表示客观意义上的营业
    (三) 选择之三:以“营业资产”表示客观意义上的营业
五、法律术语的运用:营业与商行为、商人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 营业 (组织) 与商人
    (二) 营业 (行为) 与商行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营业转让的规制模型:直接规制与功能等值[J]. 蒋大兴.  清华法学. 2015(05)
[2]营业:商法建构之脊梁——域外立法及学说对中国的启示[J]. 徐喜荣.  政治与法律. 2012(11)
[3]论营业转让的界定与规制[J]. 王文胜.  法学家. 2012(04)
[4]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J]. 叶林.  中国法学. 2012(04)
[5]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则需求[J]. 朱慈蕴.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2)
[6]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及其表述[J]. 王军.  法学研究. 2011(02)
[7]营业:商法上的特殊客体[J]. 刘文科.  政法论坛. 2010(05)
[8]以营业为视角解释商法体系[J]. 王艳华.  河北法学. 2010(05)
[9]营业资产法律制度研究[J]. 叶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01)



本文编号:3048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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