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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规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15 04:30
  商业行规是实现商业行业治理的基础,是商事法治完善的重要构成,绝对否定商业行规法律约束力的理论与实践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文章将商业行规划分为正式商业行规与非正式商业行规两个基本类型,前者等同于商事惯例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补充性法源予以适用,而后者不同于商事惯例,亦不具法律约束力。通过商法理论解释和案例统计分析,文章对正式商业行规与非正式商业行规的分类意义,以及正式商业行规与非正式商业行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思路以及相应对策进行了阐述和论证,在新时代社会治理新格局和民法典分编制定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文章来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 商业行规的概念、分类及功能价值
二、 商业行规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一) 《民法总则》施行以前,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正式商业行规的法源地位,压缩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空间
    (二) 我国立法缺乏对正式商业行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导致裁判标准不一
    (三) 缺乏从事调查、收集、甄别、认定正式商业行规的专门机构,致使司法和仲裁难以查证适用
三、 促进商业行规法律适用的思路与对策
    (一) 正式商业行规的法律适用
        1. 明确正式商业行规的补充法源地位。
        2. 解决民事制定法、商事制定法和正式商业行规的适用顺位。
        3. 设计正式商业行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二) 非正式商业规范的适用问题
四、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逻辑、商法思维与法律适用[J]. 郑彧.  法学评论. 2018(04)
[2]论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对《民法总则》第10条的反思[J]. 宋菲.  法律方法. 2018(01)
[3]社会治理角度下的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J]. 周林彬,蔡文静.  甘肃社会科学. 2018(01)
[4]商事习惯之司法功能[J]. 陈彦晶.  清华法学. 2018(01)
[5]民法总则中习惯法源的概念厘清与适用原则[J]. 孟强.  广东社会科学. 2018(01)
[6]论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及其限制[J]. 宋阳.  比较法研究. 2017(06)
[7]论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J]. 金秀丽.  学术交流. 2017(11)
[8]论商事习惯与我国民法典——以商事主体私人实施机制为视角[J]. 许中缘.  交大法学. 2017(03)
[9]论《民法总则》中习惯的司法适用[J]. 彭诚信.  法学论坛. 2017(04)
[10]《民法总则》评议[J]. 江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7(03)



本文编号:308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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