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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公法化的发展——以商法强制性规范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2-01-03 17:49
  随着公法与私法的发展,私法公法化现象的出现是二者由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的一种新趋势,是二者冲突而又互相影响的必然产物。这是当时西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危机与矛盾以及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论相结合的后果。作为私法公法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中带有公法性规定的强制规范的出现及使用因商法自身的明显私法属性使私法公法化在商事领域显得尤为特殊。那么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公法性质是否会破坏商法作为典型私法的特性,它存在的合理性与不足仍是目前值得探讨的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2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公私法价值分析
    (一) 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私法价值
    (二) 商法强制性规范与公法价值
    (三) 小结
三、商法强制性规范之隐患担忧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法规范的公法性与私法性、强制性与任意性辨梳[J]. 张强.  山东社会科学. 2010(06)
[2]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J]. 陈建军.  法学研究. 2003(04)
[3]论宪法的价值及其评价[J]. 董和平.  当代法学. 1999(02)
[4]公平: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J]. 范毅.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9(01)

博士论文
[1]商法强制性规范研究[D]. 张强.复旦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56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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