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有关迟延交付规定的不足
发布时间:2017-06-16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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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回顾了国际公约对迟延交付的观点.详细分析了我国《海商法》中的有关条款.指出其不足之处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交付时间、承运人又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的情况,未能当作迟延交付来对待.
【作者单位】: 集美航海学院航海系
【关键词】: 海商法 迟延交付 灭失或损害 经济损失
【分类号】:U692.124
【正文快照】: 0前言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采纳了一些国际公约中涉及海商法内容的规定.《海商法》第50条第1款对海运货物迟延交付的定义是:“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货.”这个定义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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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5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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