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第十二章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30 15:12
本文关键词:中国《海商法》第十二章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以当前我国海商法界的热点问题,中国《海商法》的修改与完善作为研究对象。 第一章分三节从总体上对当前国际海上保险立法的现状及未来的立法趋势作一分析。并对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地位及其作用作了一个客观的评价,进而对中国海商法第十二章即海上保险合同这章从总体上进行了分析,并认为,中国海商法第十二章的修改完善已势在必行。 第二章分三节详细论述了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必要性。笔者从诚信原则的起源入手,论述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并通过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简称1906MIA)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规定的论述,以及对英国在其海上保险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相关判例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完全有确立的必要性结论。 第三章分三节,主要是对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主要内容即告知义务在我国海商法中完善研究的论述。笔者首先从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认为告知义务对承保双方都具有重要约束力,是承保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然后通过对中国、英国两国海上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不同规定的优劣比较,并通过对英国对告知义务的详实的判例分析。认为,中国海商法中的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应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即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严格告知义务的标准,,同时应在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中引入一个“谨慎保险人”的概念,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我国的保险立法与国际接轨,消除彼此间立法差异,避免法律的冲突,而且使得我国海商法中对告知义务的判断完全依靠单纯的实际诱导原则,从而导致法律缺乏应有的可预见性及明确性,不利于法律的实际操作。同时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应采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而摈弃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中有关故意、非故意的难以判断的含糊规定,这样就避免了人们在作出判断时的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同时也使得法律的规定更具科学性,在法理上也更加严谨。 第四章分四节,论述诚信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即保证在中国海商法中的完 善。保证作为海上保险法中的最具特色的内容,在中国海商法中居然没有作出 应有的规定,实为遗憾。本文即主要从1906MIA对保证的规定入手进行论述, 并对英国对保证规定的有关判例进行必要研究,最后认为,保证有必要在我国 海商法中确立的结论,同时对中国海商法第235条提出了合理化完善建议。 第五章分六节主要是对可保利益原则完善的论述。笔者从可保利益的渊源 入手,通过对中、英两国的规定比较分析,认为现行保险法中对可保利益的规 定多有不足,进而通过对可保利益的法理基础、发展历程的分析得出确立经济 性可保利益的必要性,最后还通过司法实践中对经济性可保利益的肯定作进一 步论证,从而肯定了我国海商法中确立经济性可保利益的积极意义。 第六章分六节,论述保险代位制度。从保险代位的性质、立法目的入手, 着重论述了保险代位制度中的行使名义、范围以及行使时效等几个问题。认为, 行使名义、范围及时效问题都不是主要问题,重要的是人们应清楚保险代位制 度确立的目的。从而认为,在中国海商法中应确立保险人选择名义行使代位权 及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应以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为要件的标准,并认为时效问题 不足以引起人们的争论,从而澄清了人们对时效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最大诚信 告知 保证 可保利益 代位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海运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引言10-12
- 第一章 中国海商法实施现状与国际海上保险立法趋势分析12-16
- 第一节 中国海商法的历史及其实施现状12-13
- 第二节 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地位及其发展13-14
- 第三节 当代国际海上保险立法趋势分析14-16
- 第二章 最大诚信原则在中国海商法中的确立16-23
-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16-18
- 一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16-17
- 二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中的重要地位17-18
- 第二节 英国有关判例及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及发展18-21
- 一 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确立及相关判例研究18-19
- 二 英国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19-21
- 第三节 我国海商法中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21-23
- 第三章 告知义务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完善23-32
- 第一节 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23-24
- 第二节 告知义务的范围24-28
- 一 告知(Ddisclosure)与陈述(Representation)24
- 二 英国成文法及判例对有关重要情况的发展24-27
- 三 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及完善27-28
- 第三节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8-32
- 一 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般原则28-29
- 二 英国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29
- 三 我国海商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及完善29-32
- 第四章 保证制度在我国海商法中的完善32-41
- 第一节 保证制度概述33-34
- 第二节 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34-36
- 第三节 对保证原则法律效力的限制36-38
- 第四节 中国海商法中有关保证的规定的不足与完善38-41
- 一 保证制度的确立38
- 二 确立可被免除的保证38
- 三 明确解约权产生的时间38-39
- 四 对行使解约权的限制39
- 五 明确解约前的损失赔偿责任39-40
- 六 解约后的保费问题40-41
- 第五章 可保利益原则在中国海商法中的构建思考41-57
- 第一节 可保利益的渊源41-42
- 第二节 可保利益在保险法中的重要作用42-43
- 第三节 中、英两国对可保利益的有关规定43-46
- 一 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43
- 二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可保利益的相关规定43-46
- 第四节 现行法律中可保利益规定的不足46-48
- 一 现行法律规定下所确立的可保利益的标准46-47
- 二 以所有权标准确立可保利益所带来的局限性47-48
- 第五节 经济性可保利益确立的必要性48-55
- 一 从可保利益的法理基础看经济性可保利益标准的确立49-50
- 二 从可保利益的发展历程看经济性可保利益的确立50-52
- 三 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经济性可保利益的确立52-53
- 四 司法实践中对可保利益的解释也为经济性可保利益的确立创造了条件53-54
- 五 现代保险法对可保利益的发展54-55
- 第六节 我国海商法中对可保利益规定的完善55-57
- — 可保利益的概念55-56
- 二 具有可保利益的人56
- 三 确定可保利益的时间56
- 四 可保利益的转让56-57
- 第六章 保险代位制度在中国海商法中的完善57-81
- 第一节 保险代位制度概述57-61
- 一 补偿原则所孕育的代位制度57-59
- 二 保险代位制度的渊源59-61
- 第二节 保险代位制度的法理基础61-63
- 一 保险代位制度的民法基础61-63
- 二 保险代位制度的保险法基础63
- 第三节 海上保险保险代位的性质63-65
- 一 英美法中的诉权转让63-64
- 二 大陆法中的准债权转让64-65
- 第四节 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目的65-67
- 第五节 中、英两国对代位制度的规定67-70
- 一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67-68
- 二 中国相关法对代位制度的规定68-70
- 第六节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相关的几个问题70-81
- 一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名义问题70-75
- 二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问题75-78
- 三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时效问题78-81
- 结论81-83
- 致谢83-84
- 参考文献84-85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吴俊;保险利益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
本文编号:76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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