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出让
发布时间:2017-06-22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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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在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情况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这就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开了口子并指明了方向,也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情况下直接出让,并以此来获得土地收益。现行城乡二元化建设用地市场法律制度,允许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自由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却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这严重阻碍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就目前的政策导向来看,在符合用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秉着平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原则,应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到土地一级市场进行合法流转。但是,由于工业化与城镇化对土地有着很大的需求,实践中,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早已存在出让的“隐形”市场,伴随着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出让主体资格认定不清、适格出让客体不明确、出让程序违规、出让收益分配规则不明等。农村隐性用地市场的存在不但会从一定程度上扰乱国有用地市场的交易秩序,而且很容易由于监管不严,使集体土地财产受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农村土地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如何正确的引导这部分土地合法有效出让,是我国推进土地改革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未来应该对农村土地确权发证,明确适格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而才能开启广大农村沉睡已久的土地资本。在法律规制层面上,就需要我们尽快捋清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出台相关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来规范指导这部分土地的直接出让。本文目的就在于通过分析研究部分地区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出让的实践操作与分析现行土地法规在规则设定上的不足,提出法律规制层面上的建议,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出让并如何规范保障的问题。第一部分直接出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二部分直接出让主体资格的确定。第三部分直接出让客体的范围和条件。第四部分直接出让程序的设定。第五部分直接出让土地收益的分配。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出让主体 出让客体确权土地登记 出让程序 出让土地收益分配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3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梁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选择[J];农业科学研究;2014年03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丁小亮;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比较研究[D];山东建筑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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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7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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