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途径
发布时间:2017-07-27 14:36
本文关键词: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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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艰难的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伴随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巨大的冲击。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原本处于沉寂状态的农村房屋买卖市场进入一个相对的活跃期。 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去寻找发展机会,造成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闲置,现实中一些村民便以出卖的方式转让自己的房屋,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日渐增多。购买主体由以前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扩展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甚至扩展到城镇居民。而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村的城镇化改造和一些大型工程的兴建,一些农村房屋面临着拆迁补偿问题。补偿数额往往较高,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且房屋交易中涉及物权中比较敏感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原先的出卖人会以各种借口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的所有权,买受人当然不会答应。 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不断,交易双方的矛盾日益凸显,农村生产生活关系受到冲击。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是有主财产,为农村村民所有,是完全物权,农村房屋是建立在具有福利性的集体土地之上。宅基地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一旦交易房屋集体上地就会受到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问题规定的较少,发生纠纷后司法机关处理起来没有统一立法规范的指导,出现了各自为政的现象。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此问题的处理法学界也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司法的权威受到很大的削弱。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的类似纠纷数量呈现出一个飞速增长的态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法律调整此类民事关系的严重滞后性和模糊性。再加上各地政策对此类问题规定的不一致性,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困难重重。《宪法》规定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可是在处分自己房屋这一权利上,农村公民和城市公民却由于法律规定问题而明显出现不公平现象。城市公民可以对自己的私有房屋自由处分来获得经济利益,农村居民却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房屋变成“死产”,即使交易了自己的房屋,在漏洞百出的农村房屋交易市场,权利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护。 本文在大量参阅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农村房屋交易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旨在找出矛盾产生的背景、根源,为解决矛盾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以此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农村房屋 不动产 买卖合同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32
【目录】:
- 目录4-6
- CONTENTS6-8
- 中文摘要8-10
- ABSTRACT10-12
- 前言12-13
- 一、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的现状分析13-15
- (一) 我国农村房屋的产权结构和性质13
- (二) 农村房屋买卖的主要形式13-14
- (三) 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14-15
- 二、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15-16
- (一) 调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是根本原因15
- (二) 农村房屋买卖登记制度的缺失是主要原因15-16
- (三) 农村房屋买卖当事人背弃诚信追逐不当利益是直接原因16
- 三、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房屋买卖关系的调整与规范16-21
- (一) 《物权法》对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及分析16-17
- (二)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与分析17-18
- (三)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及分析18-20
- (四) 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分析20-21
- 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与认定21-31
- (一) 法学界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21-23
- (二) 人民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23-25
- (三)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物权关系的分析25-26
- (四) 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及相关问题的分析26-28
- (五)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综合分析28-31
- 五、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对策31-42
- (一) 尽快完善农村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32-34
- (二) 在审判实践中要维护法治的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34-36
- (三) 在物权变动上建立和城市房屋买卖一样清晰的登记制度36-39
- (四) 国家应该放宽宅基地转让的限制,减轻房屋交易受到的束缚39-41
- (五)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因房屋拆迁产生的买卖纠纷给予公平合理裁决41-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6
- 致谢46-47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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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8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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