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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角下人类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11-22 22:09

  本文关键词:宪法视角下人类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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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宜兴全国首例“人类冷冻胚胎继承案”因为具有新颖性而受到广泛关注。该案由于法律适用的空白而导致一审二审完全不同的结果,引起人们的反思。人类冷冻胚胎内包含人类基因以及家庭血脉象征,具有极大的人格利益和人性尊严,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它的人权理论以及保护人格尊严的理论应当用于调整该领域的问题。在胚胎的所有权人去世后,对胚胎如何处置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话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适用继承制度,有的学者则持反对的观点。各位学者意见不一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胚胎的定性不同。如果认为胚胎为物,则就暗含了它可以被继承的含义;如果认为胚胎属于人,那么就意味着其不可以被继承;此外,还存在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人类冷冻胚胎属于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过渡的存在。本文导论通过对宜兴“人类冷冻胚胎继承案”的介绍,引入了胚胎的继承这一论题,分析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对目前伦理学和法学界提出的新问题;第一部分对人类冷冻胚胎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这里引用了德国和美国的两个案例。目前法学界对其的定性有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倾向于客体说,并对其具体定性为人格物;文章第二部分就其能否被继承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前文笔者已经将其定性为人格物,是物的一种。这一观点意味着胚胎是可以被继承的。在这一部分对胚胎不能被继承的理由进行了反驳,从而得出了胚胎可以被继承的观点。文章第三部分从宪法中保护人格尊严的条款以及保护生命权的理念为出发点,为冷冻胚胎继承问题以及亲属权益的保护找到了宪法支持;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胚胎继承的原则以及具体制度设计进行了初步的规划。胚胎作为蕴含着人类生命的特殊物,对其进行任何的处置都要区别于一般的物,不能被任意处置,应该被特殊对待。首先要受到宪法中的人权和保护人格尊严的条款的约束,坚持尊重逝者原则,此外,对胚胎的处置应当尊重亲属的自决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尊重亲属的意愿。在继承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施行知情同意制度,在亲属作出抉择之前,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其相关信息。亲情有亲疏远近之别,在胚胎的继承问题上也要坚持不同的亲属序位差别制度。胚胎作为特殊之物,决定了其不能被任意的处分,对其应当坚持有限的监管、处置制度,对其的处置应当限制在销毁、捐赠、继续保存这三种方式上。最后,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院以及本区域内发生的人类冷冻胚胎的处置事项进行监管。各方对委员会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议有异议的,亦可提起诉讼。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1;D922.1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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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1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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