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以美国和欧盟为例
发布时间:2017-11-29 05:17
本文关键词: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以美国和欧盟为例
【摘要】:宪法对美国公民的州际移民与欧盟公民在成员国之间迁移的不同程度的保护,以及美国和欧盟在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反映上的差异,揭示了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之间的共生关系。三者的共生关系主要表现为四种形态:在假定的无主权的世界社会里,获得世界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绝对迁徙自由权;在主权国家里,获得国家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近乎绝对的迁徙自由权;在被委托部分主权的政治共同体里,获得联盟公民身份的个人只享有相对的迁徙自由权;而同样在主权国家里,因为主权的反作用导致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只享有更为相对的迁徙自由权。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11
【正文快照】: 一、引言从自然科学角度来看,迁徙是包括人在内的物种的天性和本能。因此,迁徙自由属于人的自然权利。然而,人作为社会的动物,其迁徙活动不仅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深刻影响,比如政治、经济、文化、伦理、习俗等。因此,与自然界中的其他物种的迁徙相比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盛洪,何力,茅于轼,秦晖,温铁军,张曙光,白南生,杜钢健,余晖;人是否应该拥有自由迁徙权?——“将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研讨会[J];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07期
2 杜承铭;论迁徙自由权[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4期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岳智明;我国宪法应恢复迁徙自由[J];河南社会科学;1999年04期
,本文编号:123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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