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4 20:29
【摘要】: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香港基本法开始在香港实施。因两地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极大,关于基本法解释问题争论颇多。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授权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享有部分对基本法的解释权,由此出现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与案件的终审权分离的情况。香港基本法选择了在特殊情况下,由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的折中方案。自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至今共有三次“人大释法”的案例。结合基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的基本法解释权可分为诉讼中的解释与非讼中的解释。结合近九年来的法治实践,对于诉讼中的解释,不妨给香港法院较大的解释权,只是当涉及基本法解释,且需要解释的条款又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而这些条款的解释又将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时,需由香港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倘若香港法院没有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而是直接作出判决,则人大常委会可通过事后分析,研究,总结香港法院判决的影响,必要时再主动作出解释,中止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对于非讼中的解释,则形成由港府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程序。两种类型解释中都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制,同时也是给人大常委会一个综合考量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基本法解释的立场,权衡社会各界的反应,以慎重对待基本法的解释。从而在保持香港自治的同时,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统一。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1.9
本文编号:2678950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1.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刘燕燕;《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完善[D];暨南大学;2011年
2 李宁;香港基本法解释体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67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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