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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权力的宪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9 02:20
【摘要】: 社会公权力作为权力多元化与国家社会化之产物,其萌生于社会,是人民所保留的社会自治权。社会公权力本源于组织体成员权利的“让渡”,在运作过程中以成员权益为基本目标,并遵循自治与规制相结合之基本原则,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在现代政治国家中,社会公权力的载体主要是政府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政党、政协等。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实施公共管理是当今世界诸多国家公共行政政策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随着全能政府的解体以及社会自治化需求的增强,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现象将日益普遍。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作为传统公权力的享有者与行使者,面对社会公权力的陡然出现,在客观对峙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将与之冲突、混合甚或“抢滩”。但宪政天然地追求和谐,矫正权力运行之紊乱与无序乃宪法、宪政之根本使命所在;与此同时,也惟有宪法方能在最高层面和终极意义上对社会公权力这一权力分离、演进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现象进行合理制度安排。 本文秉承“法治的本质乃宪治,而宪治的关键则在于宪法诉讼”之基本宪政原理,试从权力规制的宏观视角,审视社会公权力运行的失序与茫然,并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微观矫治与补缺。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社会公权力的法理解读。主要从法理层面阐释权力、公权力、社会公权力的内涵,社会公权力的非国家性、契约性、自治性与规制性、中介性特征,以及社会公权力的民主政治、权力制约与权力填补价值。第二章:社会公权力宪法规制的机理缘由。主要从宪政层面剖析社会公权力内部软法自律的缺陷、行政诉讼外部他律的瑕疵,进而选择宪法诉讼作为社会公权力规制的最优路径。第三章:社会公权力宪法规制的程序谱系。主要以宪法诉讼为程序依托,分析社会公权力宪法规制所应遵循的社会公权行为原则、权力相互尊重原则、社会利益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违宪责任的承担。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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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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