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0-06-07 22:28
【摘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自1982年宪法实施25年来,我国宪政建设仍处在初步阶段,宪法没有发挥出其维护宪法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成了水中月、镜中花。“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其价值只有落实于司法实践及社会现实中才能体现出来。自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宪法诉讼先河以来,宪法诉讼为宪政国家普遍接受并建立起适合自己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付之阙如固然有历史传统及现实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司法实践等的基础已日趋成熟。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外国宪法诉讼模式的有益成分,立足我国实际,针对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所面临的种种障碍及制约因素及可行性分析,对我国宪法诉讼的制度设计进行初步探索。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章是“宪法诉讼概述”。这一部分试图通过剖析宪法诉讼内涵和外延,其与相关概念的对比分析来对宪法诉讼的概念做一合理界定。并对宪法诉讼的价值从法治、民主及人权角度予以分析。 第二章是“域外宪法诉讼模式及其评析”。通过对域外宪法诉讼模式的成因、特点及其评价、欧洲引入美国宪法诉讼模式失败的原因及宪法诉讼制度的走势等角度加以分析,试图对建构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有所启发、借鉴。 第三章是“建构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所面临的障碍”。通过对宪法观念的障碍及宪法自身的缺陷等角度来分析建构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种种制约因素。 第四章是“建构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能性”。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并从经济、政治、文化及现行法律体制等的角度论述建立该制度的可能性。 第五章是“建构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这部分主要论述了可能选择的模式及评价,建构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构想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法院和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立宪法法庭的复合审查模式,并对这种模式进行评价。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1
本文编号:2702089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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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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