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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中的沉默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05 05:13
【摘要】:沉默权在西方法律上的确立已经有近400年的历史。迄今为止,世界主要法治国家都设立了沉默权制度。关于我国应否确立以及是否已经存在沉默权制度,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以及公众舆论都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目前有关沉默权的讨论和研究大都是从诉讼法的角度进行的,论述角度的单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笔者怀着促进中国法治进步和人权保障的极大热忱,力求独辟蹊径,尝试从宪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以期能丰富法学论坛。文章指出,沉默权首先应是一项宪法权利,宪法应明确规定沉默权。笔者在查阅了中外大量法学资料的基础上,从沉默权的内涵、本质和法律特征入手,对这一事物的产生、发展及其他相关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在充分权衡其利弊是非的基础上,着重透析它的科学精神及独立价值,运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方法、总结归纳的方法,对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追诉犯罪的需要,提出在引进沉默权的同时,要参照国外的做法,对沉默权制度进行必要的限制,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同时,对我国宪法确定沉默权的基础、条件和合理依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对宪法确立沉默权的路径设计作了大胆的设想,创造性地提出通过修宪确定沉默权的两个步骤即:一是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沉默权的实施提供理论基础和保障;二是在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宪法确定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终极价值目标,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不仅能充实宪法中人权的外延,对于控制国家权力、实现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平衡具有重大意义。在宪法中首先确定沉默权的理念,然后在立法司法中过程中逐步推行并加以制度完善,对于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机制所依存的文化土壤中培育沉默权制度这一新的制度品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和需要。囿于作者水平,对于某些问题的认识可能还过于粗浅,有些观点也不失偏颇,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教。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5.2;D9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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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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