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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

发布时间:2020-07-11 10:11
【摘要】: 新闻自由是从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的一项自由权利,在逐步的演进过程中,派生出了一些新的价值、功能和内容,其权利性质亦随之发展变化。对民主的坚实信念和对参与制民主的诉求,不仅决定了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属性,而且决定着对制度性权利的进一步理解。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制度性权利同时具有积极自由、民主权利和工具性权利的性质。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闻自由与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等相关概念的基本涵义和相互关系;分别从权力和权利的角度,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关于新闻自由权利属性的各种观点予以简要界说和评析;以内容、结构和功能相结合的方法定义制度性权利,并认为新闻自由是一种制度性权利。 第二部分通过对新闻自由理论基础的分析,对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属性进行论证和诠释。因应参与制民主对新闻自由的要求和新闻自由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和角色,在对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进行修正和发展基础上,将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属性构建在责任理论、民主参与理论和舆论监督理论之上。 第三部分通过对新闻自由在现实社会中所承担的信息功能、民主参与功能和舆论监督功能的客观描述,为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属性寻求现实支撑;舆论监督在性质上属于制度性功能,进一步彰显了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属性;与功能对应的新闻自由权利属性,既是制度性权利又同时具有民主权利与工具性权利性质。 第四部分表明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制度性权利应该在宪法中独立体现。但由于修改宪法的制度成本较高,现实的方法是先通过宪法解释将新闻自由纳入宪法保障的范畴。对新闻自由的宪法保护和限制必须置于制度性结构中,一方面保障新闻媒体善尽民主参与和舆论监督的制度性功能,另一方面在宏观的层面上基于保护受众权益的原则限制新闻自由。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1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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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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