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发布时间:2020-07-22 15:43
【摘要】: 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的提出是伴随着中国宪法学新体系的建构而提出的。中国传统的宪法学体系是建立在照搬前苏联的宪法学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脱离了中国的宪政实践,不符合宪法学研究的发展规律。中国的宪法学发展面临着思想贫乏、理论缺失的困境。中国宪法学必须建立新的学科体系。“八二”宪法的颁行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宪法学研究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成熟的宪法学范畴体系是完善的宪法学新体系建立的标志,而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则是成熟的宪法学范畴体系建立的依赖。自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提出以来,有很多学者著书立说,阐述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宪法学界就这一问题还专门召开了几次年会。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分歧仍然很大。 本文认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由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四个范畴组成。本文分为三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当前宪法学者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学的基本范畴的主要观点。本文将这些观点分为三个类别,对应范畴论、单一范畴论、综合范畴论。通过分析评价学者们的观点,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必须全面的反映宪法学研究的研究对象与范围,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应当具有稳定性。 文章第二部分就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内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借鉴学者们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比西方国家以及日本、韩国宪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分析中国的宪政实践基础,我认为中国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当包含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四个范畴。文章就四个基本范畴以及他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分别进行了阐述。 文章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对于构建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价值及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为中国的宪政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方向指引,二是推动宪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与宪法学教育的发展,三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反映并且契合了当下宪法学研究的趋势与方向。 宪法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四个范畴组成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正是围绕着“保障公民权利”这一核心价值理念构成的。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1
本文编号:2766022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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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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