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程序的宪政分析
发布时间:2020-08-17 13:12
【摘要】:选举制度建设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选举程序的设计是整个选举制度的基本因素,而现代国家的选举程序必须贯彻宪政的基本精神,即平等、人权、民主、自由和宪法至上等。作为体现宪政基本精神的选举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如下诸环节:第一,选举活动的参与机制;第二,正式候选人的竞选机制;第三,投票计票监票机制;第四,监督和救济机制。在我国选举法和有关组织法中对选举程序的规定比较粗糙,尤其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候选人的介绍、投票计票监票人员的产生条件和办法、直接选举的有限性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弹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民主运动日新月异的今天,作为开放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在宪政基本精神的指导下,不断完善我国的选举程序,以提高民众的选举意识,让民主在选举中落到实处,这样既能推进我国民主法制进程,同时又能够督促我们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从根本上端正和改变人民代表职能和各级官员“对上不对下”的传统心理倾向。不折不扣地实行差额选举,加强对选举活动的监督和救济,尽快地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直接选举是我国完善选举程序的基本方向。当然,选举程序的完善和贯彻必须有一重要前提,那就是我们的党要有坚定不移的决心去推进这项极为关键的政治文明运动。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1
本文编号:2795367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张剑;中国地方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的政治沟通机制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0年
2 王蕾;我国基层人大的选举观察制度构建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9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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