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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的宪法思考

发布时间:2020-09-04 16:57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现有的网络立法早已满足不了社会需求。“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备受争议,而“网络暴力”则更是给网络立法敲响了警钟,与此同时,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也有待加强。面对种种缺陷和不足,我国的网络立法亟待完善。对于网络表达自由与他人名誉、隐私等权益的冲突,网络立法有必要在宪法精神指导下对此做一平衡。解决“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立法问题需要引入宪法的思考。立法“先行者”的“截流”式保护同时限制了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采用“分流”式分类保护的立法方案限制“人肉搜索”更加合理。鉴于网络实名制的性质、目的以及我国现状,目前我国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在我国现有网络立法基础上,将立法完善具体实施措施作为网络实名制的替代方案更为可行。
【学位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0
【中图分类】:D922.16;D92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5条

1 何永东;论我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困境与出路[D];广西民族大学;2012年

2 王亚玲;对我国网络新闻信息传播立法的思考[D];安徽大学;2012年

3 刘兰青;试论政府网络治理的立法规制[D];中共中央党校;2012年

4 邱海杰;宪政视角下的网络监管研究[D];重庆大学;2012年

5 夏梦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立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81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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