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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7 14:24

  本文关键词: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生育行为”是具备一定生育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适格自然人孕育和生产后代并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活动或关系,是人类繁衍后代、延续种族的人口再生产行为。它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生育行为最本质的属性。生育行为不仅关系到公民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后代幸福、夫妻感情、家庭美满,而且更关系到民族繁荣、国家昌盛和社会进步。 伴随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和人类基因工程的深入探秘,人类生育行为发生了显著变化:生育观念从单纯的“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向更高层次的“优生优育、幸福生活”发展;生育主体由“单一主体”向“多元群体”发展;生育方式由单一“自然生育”向“以自然生育为主、辅助生育为辅”发展;生育类型从“被动的义务型”向“主动的权利型”转化,生育权利和自由得以彰显。人类生育行为的变化,既给我国当今生育行为的法律规制模式带来巨大的挑战,也给生育行为的法治提供了历史性发展机遇。 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文化共存的社会。多元文化促进了宽容精神的形成。宽容精神,有助于人们对“不符合社会主流”的生育行为的容忍,助推了生育行为的多样性发展,促进了公民生育权的深入实现。在多元社会背景下,生育领域也出现了多元现象:多元化的生育主体和多样化的生育方式。它们促进了公民生育权的充分实现,但也对现行的婚姻家庭秩序、婚育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国家必须进行调控。由此引发了“国家生育控制权”与“公民生育自由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致使二者之间的“张力”凸显。 “公权与私权存在张力”,是当今人类生育领域内最大的客观实际,也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社会多元、权利张扬、法治昌盛的当今时代,压制或漠视公民的“生育权利”诉求,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协调和统一“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世界各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妥协与法治是最佳的解决途径。通过妥协,促进多元社会群体的根本利益共存,求得彼此的利益实现;通过生育法治,明晰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的界限,廓清权力边界和权利范围,实现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最大化,实现双赢。为此,公民、家庭、国家、社会应该秉持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恪守其责,确保公民生育行为的顺利实施和生育权利的充分实现。公民个人必须依法负责任地生育、家庭力避不当干预、国家适度调控和社会多元化宽容,以此营造一种温馨、和谐、安全、法治的生育氛围,为公民的生育权实现和国家的人口素质提升搭建双赢的平台。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生殖性克隆等人工辅助生育和避孕、人工流产、堕胎、绝育等节育措施确实有助于公民更加充分地行使自由生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无论公民,还是国家,都必须谨慎对待。公民应理性选择、谨慎实施,做“生育理性人”;国家需要适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科学引导,依法规范。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于公民生育行为的不法侵害,除了公民的私力救济外,国家、社会应该依法分别实施国家救济和社会救助,以保障公民生育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我国现行的人口与生育法律,因为生育权制度的缺失,致使存在生育侵害救济上的不足与缺憾。对此,我国应该设立“生育行为侵害之诉”制度。 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背景下,我国未来的生育立法必须立足国情,在尊重公民生育权的基础上,以全面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权和生育自决权为核心,坚持“三步曲”战略,走一条中国特色的人口生育法治之路。 本文分为九大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追溯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生育行为”的研究情况;介绍研究思路和逻辑推进;最后简要介绍研究方法,概括研究的理论创新和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当代生育行为规制研究的理论基石。主要通过法哲学的自由与正义、法政治学的公权私权协调统一、人权保障理论、人口法学生育理性人等与生育行为法律规制密切相关理论的探讨,寻觅人口生育法治的思想渊源,为当代我国生育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铺下坚固的理论基石。 第三部分:法律视角下的生育行为。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探析“生育”与“生育行为”的各自内涵与彼此关系;追溯我国原始社会、传统社会和近现代时期人口生育的社会规制演变史,以寻求人类生育行为规制的客观发展规律;最后论述当今我国人口生育面临的历史性挑战与机遇,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和公民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达成利益共存的“妥协”,依靠生育“法治”,实现共赢。 第四部分:生育行为的主体界定。主体,是生育行为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当今的生育行为的实施主体出现了多元化趋势。既有传统的婚内生育主体的夫妻,也有未婚生育的男女,还有婚外再生育的群体,更有生育诉求的单身女性、同性恋、精神病患者和犯罪分子及其配偶。对于上述的生育行为实施者,尤其是生育少数群体,其生育行为给我国现行的家庭、婚姻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带来较大的影响,需要结合客观社会现实,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进行合理的规范与界定。因此,本部分主要分析法律意义上的生育行为主体涵义及条件,重点分析单身女性、同性恋、精神病患者、犯罪分子的生育行为及其规制问题。 第五部分:生育行为的方式选择。当今人类生育行为的方式,按照有无性交的参与,可以分为有性生育和无性生育。有性生育又可以分为未婚生育、婚内生育和婚外生育三种;无性生育主要包括: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支撑下的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和克隆等。在如此众多的生育方式中,人类该如何选择,国家该如何引导与规范,公民该如何理性选择,是本部分研究的核心和重点。 第六部分:重要生育行为的法律剖析。根据以“孕育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为标准,将当今人类的生育行为分为积极生育行为和消极生育行为。前者以孕育后代为根本目的,创造条件,努力妊娠,积极生育;后者以避免受孕和分娩为前提,竭力避孕,甚至流产或堕胎或绝育,以实现不生育的自由。从生育权实现和法律规制的角度,分析自然生育、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避孕、流产、绝育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规制建议。 第七部分:公民、家庭、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本部分主要从公权与私权的“妥协与法治”角度出发,分别从公民、家庭、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提出了在当今中国实现生育法治的根本前提和基础条件:公民负责任地生育、家庭避免不适当干预、国家适度性调控、社会多元化宽容,以此夯实生育行为规制实现的保障基础。 第八部分:生育行为的侵害及救济。本部分重点分析生育行为侵害的构成要件和种类,提出救济的司法建议。公民的生育行为有受到来自配偶、家庭、社会和国家有关机关的侵害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如不及时救济,公民的生育自由和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必须通过公民的私力救济和国家的公力救济,对侵害公民生育的侵权或侵害行为,及时加以约束和制裁。在当前生育权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建议设立“生育行为侵害之诉”。 第九部分:研究结论和立法建议。综合上述的研究,归纳总结生育行为法律规制的有关观点,分析我国生育立法的可行性,提出生育立法的构架设想。在此基础之上,建议以“生殖健康权”和“生育自决权”为核心,从生育权实现的角度出发,坚持立法的三步曲,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口与生育法,以确保国家人口发展战略与公民生育自由的“互利双赢”,为公民个人的优先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生育行为 法律规制 国家生育控制权 公民生育权 协调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1;D923;D923.9
【目录】:
  • 内容摘要4-8
  • Abstract8-18
  • 1. 绪论18-42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18-26
  • 1.1.1 研究背景18-22
  • 1.1.2 当前我国生育法治困境22-25
  • 1.1.3 研究目的25-26
  • 1.2 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26-30
  • 1.2.1 理论价值26-28
  • 1.2.2 实践意义28-30
  • 1.3 生育行为规制研究文献综述30-35
  • 1.3.1 关于生育行为的专题研究30-31
  • 1.3.2 关于生育行为的内涵探析31
  • 1.3.3 关于生育行为的实施主体31-32
  • 1.3.4 关于生育行为的实施方式32-33
  • 1.3.5 关于生育行为的表现形式33-35
  • 1.3.6 关于生育行为的侵害与救济35
  • 1.4 研究的思路与主要内容35-39
  • 1.4.1 研究的基本思路35-38
  • 1.4.2 研究的主要内容38-39
  • 1.5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39-42
  • 1.5.1 研究的基本方法39-40
  • 1.5.2 主要创新点40-41
  • 1.5.3 不足之处41-42
  • 2 生育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石42-56
  • 2.1 法哲学理论42-45
  • 2.1.1 法是自由的保障42-44
  • 2.1.2 法是正义的寄托44-45
  • 2.2 法政治学理论45-48
  • 2.2.1 法是意志的强制,法律是强制的意志45
  • 2.2.2 法律是公权与私权的调和物45-46
  • 2.2.3 生育法治是国家人口控制力与公民生育权的解压阀46-48
  • 2.3 人权保障理论48-52
  • 2.3.1 人权: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49-50
  • 2.3.2 人权尊重和保障:法治的内在价值50-51
  • 2.3.3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51-52
  • 2.4 人口法学理论52-56
  • 2.4.1 社会理性人52-54
  • 2.4.2 生育理性人54-55
  • 2.4.3 规范生育人55-56
  • 3 “生育行为”及其规制56-84
  • 3.1 核心概念辨析56-64
  • 3.1.1 关于“生育”56-59
  • 3.1.2 关于“生育行为”59-63
  • 3.1.3 关于“生育行为法律规制”63-64
  • 3.2 人类生育行为规制的历史考察64-76
  • 3.2.1 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生育行为规制65-68
  • 3.2.2 传统社会时期的生育行为规制68-73
  • 3.2.3 近现代时期我国生育行为规制73-76
  • 3.3 生育行为法律规制的特征76-80
  • 3.3.1 以义务性规范为主,兼顾权利性规范76-77
  • 3.3.2 以引导式调整为主,兼顾一定程度的强制性77-78
  • 3.3.3 以利益导向机制为主,兼顾惩罚性措施78-79
  • 3.3.4 以生育法律规范为主,兼顾其他社会性控制措施79-80
  • 3.4 当今生育行为法律规制面临历史性挑战80-82
  • 3.4.1 主要表现80-81
  • 3.4.2 问题核心81
  • 3.4.3 解决之道81-82
  • 本章结语82-84
  • 4 生育行为的主体认定84-110
  • 4.1 生育行为主体的法律标准84-90
  • 4.1.1 主体资格的法律构成要件84-87
  • 4.1.2 生育行为主体与生育权主体87-88
  • 4.1.3 辅助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与医生88-89
  • 4.1.4 夫妻仅是最主要的生育行为主体89-90
  • 4.2 当今生育群体的法律地位90-109
  • 4.2.1 婚内生育群体90-91
  • 4.2.2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91-95
  • 4.2.3 婚外生育群体95-98
  • 4.2.4 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自然人98-104
  • 4.2.5 其他非正常生育群体104-109
  • 本章结语109-110
  • 5 当今生育行为的方式选择110-129
  • 5.1 人类生育方式的演变历程110-116
  • 5.1.1 自然生育方式110-112
  • 5.1.2 计划生育方式112-115
  • 4.1.3 选择生育方式115
  • 5.1.4 当今多样化生育115-116
  • 5.2 当今人类生育方式的选择116-122
  • 5.2.1 人类生育方式选择的可能性116-119
  • 5.2.2 人类生育方式选择的必要性119-122
  • 5.3 人类生育方式选择面临的主要问题122-125
  • 5.3.1 对婚姻伦理道德的冲击123-124
  • 5.3.2 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冲击124
  • 5.3.3 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冲击124-125
  • 5.4 理性选择生育方式,推进社会持续进步125-128
  • 5.4.1 国家层面---完善法律,科学引领126-127
  • 5.4.2 个人层面---理性选择,规范生育127-128
  • 本章结语128-129
  • 6 重要的生育行为剖析129-159
  • 6.1 积极生育行为129-145
  • 6.1.1 自然受精130-133
  • 6.1.2 人工授精133-142
  • 6.1.3 试管婴儿142-145
  • 6.2 消极生育行为145-158
  • 6.2.1 避孕145-148
  • 6.2.2 流产148-152
  • 6.2.3 绝育152-158
  • 本章结语158-159
  • 7 公民、家庭、国家与社会的责任与义务159-183
  • 7.1 公民:“负责任”生育159-166
  • 7.1.1 “负责任生育”的内涵160-161
  • 7.1.2 “负责任生育”的基本要求161-166
  • 7.2 家庭:避免“不当干预”166-169
  • 7.2.1 家族势力对成员生育的干涉或歧视166-167
  • 7.2.2 当今社会存在的家庭对生育的干涉167-168
  • 7.2.3 解决之道:大力推进“家庭生育文化”的现代化168-169
  • 7.3 国家:生育的适度调控169-178
  • 7.3.1 “适度调控”的要义170-172
  • 7.3.2 适度调控的切入途径172-178
  • 7.4 社会:多元化宽容178-182
  • 7.4.1 “多元化”是当今生育的最大现实178-179
  • 7.4.2 “宽容精神”是生育权实现的社会基础179-181
  • 7.4.3 社会生育宽容的基本底线181-182
  • 本章结语182-183
  • 8 生育行为的侵害及救济183-213
  • 8.1 生育行为侵害的涵义辨析183-189
  • 8.1.1 生育行为侵害的涵义183-185
  • 8.1.2 生育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185-189
  • 8.2 生育行为侵害的类型研究189-200
  • 8.2.1 对生育行为主体的侵害190-193
  • 8.2.2 在生育过程中的侵害193-200
  • 8.2.3 对生育结果的侵害200
  • 8.3 生育行为侵害救济200-212
  • 8.3.1 生育侵害救济原则200-203
  • 8.3.2 当前生育行为侵害救济种类203-206
  • 8.3.3 当前生育侵害救济的缺陷206-209
  • 8.3.4 生育侵害之诉制度的建立209-212
  • 本章结语212-213
  • 9 结论213-223
  • 9.1 有关结论213-216
  • 9.1.1 关于“生育行为与生育权”方面213-214
  • 9.1.2 关于当今“生育行为变化”方面214-215
  • 9.1.3 关于“生育行为法律规制”方面215-216
  • 9.2 生育行为法律规制的构架设想216-222
  • 9.2.1 生育立法方面217-220
  • 9.2.2 生育执法方面220
  • 9.2.3 生育司法方面220-221
  • 9.2.4 生育教育与宣讲221-222
  • 9.2.5 公民守法方面222
  • 本章结语222-223
  • 参考文献223-228
  • 后记228-232
  • 致谢232-234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论文23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谌洪果;法律能做什么——有关婚姻与性的法理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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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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