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2-03 02:14
<正>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虽有规定,但不够明确。学界有过关于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讨论,但集中在2000年立法法制定之后以及2010年前后[1]。立法实践并未吸纳学界的观点,二者立法权限的规范条文在2015年的立法法修改中也没有变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6年之后的今天,笔者仍希望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作一探究,以期厘清宪法上基本法律修改的主体。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2017,(1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律补充修改权的理解
二、进一步限制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律的补充修改权的使用
三、对进一步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律补充修改权的建议
本文编号:3015738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2017,(1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律补充修改权的理解
二、进一步限制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律的补充修改权的使用
三、对进一步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律补充修改权的建议
本文编号:301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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