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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监督权的历史源起与合理定位

发布时间:2021-07-30 21:1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权的实质在于履行法律监督功能。实践中,人们对检察监督权的定位存在争论,认为检察监督权可为司法权或行政权或准司法权。实际上,检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独立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检察监督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历史发展,是一种良政。 

【文章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7,40(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源起
    (一) 苏联检察制度的建立
    (二) 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源起
二、检察监督权的定位之争
    (一) 检察监督权归属于司法权
    (二) 检察监督权归属于行政权
    (三) 检察监督权为准司法权
三、我国检察监督权的合理定位
    (一) 检察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独立监督权”
    (二) 检察权定位为专门法律监督权的意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什么是法律监督机关[J]. 田夫.  政法论坛. 2012(03)
[2]“从华北走向全国”——当代司法制度传承的重新书写[J]. 刘忠.  北大法律评论. 2010(01)
[3]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J]. 朱孝清.  中国法学. 2007(02)
[4]检察权质疑[J]. 郝银钟.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9(03)
[5]析检察权性质及其运用[J]. 徐益初.  人民检察. 1999(04)



本文编号:33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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